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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质押典当
发布时间:2009-11-16
点击数:4618
流通股票的质押典当业务可以说是典当行开展最早也是最为普及的权利质押业务,一些典当行早在1999年就已开展这项业务。
一 基本概念
股票质押典当是指典当人以其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内的全部资产作为质押物向典当行融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到期后还本付息并赎回质押物的短期融资行为。
二 业务特点
1、此项业务的开展必须借助于证券营业部的支持和配合。选择适合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合作是典当行开展股票质押典当业务的先决条件,因为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最熟悉典当人的情况又可能是业务的介绍者;既是借款人与典当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见证人,也是合同执行的监管者;最终还可能是典当行执行合同风险控制条款的配合人和保证人。
2、由于股票典当所质押的证券为流通证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未开展办理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使得股票典当无法形成法律规定的质押生效的要件,也就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对抗第三人。所以,在股票典当业务的实践中,始终无法回避当户的恶意欺诈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纠纷而导致帐户查封的情况,因为一旦股票帐户被司法查封,典当行的质权效力无法体现,典当行的利益必然受损。此为股票典当业务的先天不足。
3、股票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其市场价格具有极强的波动性。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宏观经济情况、利率、汇率、大众心理、国外股票市场运行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开展股票典当业务的风险性也很大,这就要求典当行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
三 典当行开展股票典当业务的优势
1、受到证券法规的限制,典当行是目前情况下唯一可以经营流通股票融资业务的主体。中国证监会虽早在2006年8月即已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标志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即证券信用交易即将开闸。但《实施细则》对证券融资业务开展的限制性条款较多,如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商还有数量的限制(在创新类券商中选择若干家进行试点);对质押证券品种的限制(流通盘、股东人数的限制等);服务对象也有局限性(以机构为主,难以满足一般投资者的需要)等,而且由于其敏感性时至今仍未实行。而典当行灵活便捷的经营特点,合法的经营地位,使得股票典当业务大有可为。
2、目前的股票市场交投活跃,股票融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四 不利因素
1、《典当管理办法》为数不多的关于财产权利典当的几条规定中就有一条是专门针对流通股票的质押典当业务,其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这使典当行丧失了未经客户同意下的强制平仓权,增加了典当行风险控制的难度。
2、证监会从2005年开始大力整顿和规范证券商的经营行为,严禁证券商开展三方监管业务,制约了证券营业部配合典当行开展股票质押典当业务的积极性。
3、目前在逐步推进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使得证券公司将客户保证金交由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保证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即“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证券”。在这一制度下,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资金帐户是一个相对于银行保证金帐户的虚拟帐户,不可能从该帐户上取出一分钱,所有的资金在交易完成后都必须回到银行,投资者必须到通过银行才能存取款。这样一来,就导致证券商无法对典当的资金帐户进行有效监管,使得无法典当行掌控投资者的行为,加大股票典当业务的风险。
五 风险控制和操作流程
(一)风险控制措施
1、合作伙伴的选择:选择确定熟悉的证券营业部和资金存管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在股票质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办理股票帐户的撤消指定和转托管手续,及变更资金存管银行。
2、贷款对象的选择:面向拥有沪深交易所证券帐户、无不良记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和法人投资者;同时必须是在典当行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
3、质押物的选择: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A股、B股、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债券(国债和公司债)。原则上必须是业绩优良的股票。流通盘较小的(一般5000万股以下)、股东人数过少的(一般不低于4000人)的股票,上一年度亏损的、特别处理的、长期停牌的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股票不能作为典当的质押物。
4、质押率的确定:股票典当的质押率一般在借款人质押帐户内资产总值的50%左右,最高不超过7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证券市值的比值。
5、贷款期限的把握:最短10天,最长不超过6个月。
6、帐户的分离:典当行贷给客户的资金应另立帐户,并要求借款人至少缴纳贷款金额20%的保证金;贷款资金另作它用的,应要求客户填交空白的交易密码修改单,指定其保证金的存管银行网点,取消帐户的通存通兑功能,并代为保管帐户原件。
7、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为控制风险,必须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和平仓线的设定值分别为贷款本息总和的130%和120%。当质押股票市值即担保物(包括客户原有的股票和贷款后买入的股票市值整体计算)与贷款本息之比降至警戒线时,典当行可要求贷款人在2天内补足缺口;当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120%,贷款人又未补足缺口的,典当行强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本息,余款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8、指定专人每天负责帐户市值的计算,作好台帐,当借款人市值接近或到达警戒线或平仓线,应通知借款人,并及时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操作流程:
(1)借款人提出申请,提供股票帐户、资金帐户卡、身份证原件及营业部出具的证券持有证明(可以对帐单替代)。
(2)借款人填写《股票质押典当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帐户号码、交易的营业部名称、开通的存管银行名称及帐户号码、持有的股票及资金的市价总额、要求的贷款金额与期限。
(3)典当行审核,包括核对有关身份及帐户资料、持有的股票是否符合要求。
(4)审核通过,确定贷款金额、期限,签订《股票典当贷款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
(5)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即由证券营业部对其帐户进行锁定和监控)。
(6)开具当票、发放贷款。
(7)典当行根据风险控制条款进行实时监控。
(8)借款人归还贷款。
(9)注销质押登记。
另关于基金能否典当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是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的。在具体操作上,对于上市流通的封闭式基金其典当等同于流通股票;开放式基金份额则必到基金托管人处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基金份额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不过目前对基金份额的质押程序尚有待于有关部门实施细则的制定。(中国典当联盟网)
一 基本概念
股票质押典当是指典当人以其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内的全部资产作为质押物向典当行融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到期后还本付息并赎回质押物的短期融资行为。
二 业务特点
1、此项业务的开展必须借助于证券营业部的支持和配合。选择适合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合作是典当行开展股票质押典当业务的先决条件,因为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最熟悉典当人的情况又可能是业务的介绍者;既是借款人与典当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见证人,也是合同执行的监管者;最终还可能是典当行执行合同风险控制条款的配合人和保证人。
2、由于股票典当所质押的证券为流通证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未开展办理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使得股票典当无法形成法律规定的质押生效的要件,也就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对抗第三人。所以,在股票典当业务的实践中,始终无法回避当户的恶意欺诈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纠纷而导致帐户查封的情况,因为一旦股票帐户被司法查封,典当行的质权效力无法体现,典当行的利益必然受损。此为股票典当业务的先天不足。
3、股票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其市场价格具有极强的波动性。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宏观经济情况、利率、汇率、大众心理、国外股票市场运行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开展股票典当业务的风险性也很大,这就要求典当行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
三 典当行开展股票典当业务的优势
1、受到证券法规的限制,典当行是目前情况下唯一可以经营流通股票融资业务的主体。中国证监会虽早在2006年8月即已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标志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即证券信用交易即将开闸。但《实施细则》对证券融资业务开展的限制性条款较多,如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商还有数量的限制(在创新类券商中选择若干家进行试点);对质押证券品种的限制(流通盘、股东人数的限制等);服务对象也有局限性(以机构为主,难以满足一般投资者的需要)等,而且由于其敏感性时至今仍未实行。而典当行灵活便捷的经营特点,合法的经营地位,使得股票典当业务大有可为。
2、目前的股票市场交投活跃,股票融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四 不利因素
1、《典当管理办法》为数不多的关于财产权利典当的几条规定中就有一条是专门针对流通股票的质押典当业务,其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这使典当行丧失了未经客户同意下的强制平仓权,增加了典当行风险控制的难度。
2、证监会从2005年开始大力整顿和规范证券商的经营行为,严禁证券商开展三方监管业务,制约了证券营业部配合典当行开展股票质押典当业务的积极性。
3、目前在逐步推进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使得证券公司将客户保证金交由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保证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即“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证券”。在这一制度下,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资金帐户是一个相对于银行保证金帐户的虚拟帐户,不可能从该帐户上取出一分钱,所有的资金在交易完成后都必须回到银行,投资者必须到通过银行才能存取款。这样一来,就导致证券商无法对典当的资金帐户进行有效监管,使得无法典当行掌控投资者的行为,加大股票典当业务的风险。
五 风险控制和操作流程
(一)风险控制措施
1、合作伙伴的选择:选择确定熟悉的证券营业部和资金存管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在股票质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办理股票帐户的撤消指定和转托管手续,及变更资金存管银行。
2、贷款对象的选择:面向拥有沪深交易所证券帐户、无不良记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和法人投资者;同时必须是在典当行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
3、质押物的选择: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A股、B股、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债券(国债和公司债)。原则上必须是业绩优良的股票。流通盘较小的(一般5000万股以下)、股东人数过少的(一般不低于4000人)的股票,上一年度亏损的、特别处理的、长期停牌的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股票不能作为典当的质押物。
4、质押率的确定:股票典当的质押率一般在借款人质押帐户内资产总值的50%左右,最高不超过7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证券市值的比值。
5、贷款期限的把握:最短10天,最长不超过6个月。
6、帐户的分离:典当行贷给客户的资金应另立帐户,并要求借款人至少缴纳贷款金额20%的保证金;贷款资金另作它用的,应要求客户填交空白的交易密码修改单,指定其保证金的存管银行网点,取消帐户的通存通兑功能,并代为保管帐户原件。
7、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为控制风险,必须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和平仓线的设定值分别为贷款本息总和的130%和120%。当质押股票市值即担保物(包括客户原有的股票和贷款后买入的股票市值整体计算)与贷款本息之比降至警戒线时,典当行可要求贷款人在2天内补足缺口;当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120%,贷款人又未补足缺口的,典当行强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本息,余款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8、指定专人每天负责帐户市值的计算,作好台帐,当借款人市值接近或到达警戒线或平仓线,应通知借款人,并及时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操作流程:
(1)借款人提出申请,提供股票帐户、资金帐户卡、身份证原件及营业部出具的证券持有证明(可以对帐单替代)。
(2)借款人填写《股票质押典当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帐户号码、交易的营业部名称、开通的存管银行名称及帐户号码、持有的股票及资金的市价总额、要求的贷款金额与期限。
(3)典当行审核,包括核对有关身份及帐户资料、持有的股票是否符合要求。
(4)审核通过,确定贷款金额、期限,签订《股票典当贷款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
(5)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即由证券营业部对其帐户进行锁定和监控)。
(6)开具当票、发放贷款。
(7)典当行根据风险控制条款进行实时监控。
(8)借款人归还贷款。
(9)注销质押登记。
另关于基金能否典当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是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的。在具体操作上,对于上市流通的封闭式基金其典当等同于流通股票;开放式基金份额则必到基金托管人处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基金份额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不过目前对基金份额的质押程序尚有待于有关部门实施细则的制定。(中国典当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