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典当抵押担保合同条款中“典当”字样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7-13 点击数:3018
市政协委员    天津昌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育英
 
    本篇为我公司董事、市政协委员王育英先生在本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服务月活动座谈会期间提出的三篇建议之一,旨在解决典当业务办理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推动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我们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发现,自新《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南开房管局在办理典当行他项权登记备案时,对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抵押担保合同》,要求一律取消文本中的“典当”字样,否则不予办理他项权登记备案手续。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新《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实施后,房产登记部门停办对“典权”房产的他项权登记手续。由于部分区县的房产登记部门对典当业的房产抵押业务不够了解,误以为典当抵押房产属于此列,进而出现取消合同文本“典当”字样的情况。
    我觉得这种做法会产生很多问题:
    我市典当业在办理房产抵押典当中一律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典当合同》即全国典当行业内统一使用的当票(业内称之为主合同);一份是《典当抵押担保合同》(业内称之为辅合同)。其中辅合同是对主合同(当票)就房产典当抵押借款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二者缺一不可。若去掉合同条款中“典当”字样,使《典当抵押担保合同》完全变成了“借款合同”。这样,在进行典当业务的实践时,矛盾也随之而来:
    第一,与典当行与客户共同持有的《典当合同》不配套,形成了条款约定不匹配的状况。
    第二,违背了典当业务的本来属性,为可能出现的后遗问题或纠纷处理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
    第三,“典权房产”与现行典当业房产抵押业务分属两种业态,“典权房产”系属于用益物权,而房产抵押属于担保物权,他们具有截然不同的应用性质。
    典当业开展房屋抵押借款业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典当抵押担保合同》是按照行业性质及经营监管要求,对抵押房产明确了相关约定,无论对企业对当户均是双向保护。如果单一从一般房产登记角度考虑,取消借款合同中“典当”条款的约定,将对规范典当业务操作有不利影响,而且极易产生后遗问题。
    因此我建议恢复典当抵押担保合同条款中的“典当”字样,使典当行与客户共同持有的《典当合同》相配套,条款约定相匹配,也使典当业务的本来属性得到持续,由此规范典当业务的操作,避免以后出现后遗问题或纠纷处理带来的难以预料的后果。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
﹡注:目前为止,天津市共有典当行84家(不含分支6家),共计90家。去年的典当总额近50亿,近6万笔业务,给国家纳税近千万元,所得税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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