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商业用房抵押登记强行评估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7-13 点击数:3600
市政协委员    天津昌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育英
 
    本篇为我公司董事、市政协委员王育英先生在本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服务月活动座谈会期间提出的三篇建议之一,旨在解决典当业务办理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推动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我们投资了一个典当行,在办理房屋抵押业务时发现,到南开、武清区房管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备案时,发现增加了对典当抵押房产必须进行房产评估的程序。对此我认为十分不妥。原因有这么几点:
    第一,我国《物权法》第十三条已明确提出“登记机关不得有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行为”。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典当业对典当抵押房屋已建立严格评估程序。在每笔抵押典当业务中,典当企业均派出自家具有鉴定评估资质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实际勘察审验,依照其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参考可能绝当变现率和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严格做出可否准予典当借款的评估意见。
    第三,对当户抵押房产价值的确定,典当行依照二手房市场价格水平,在双方商定认可的情况下,按照3-4成左右的折当率计算付款。以保证当户能够在约定期内归还,同时使典当经营风险的最小化。
    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对典当抵押房产进行再评估,所评估价值与典当双方确定的借款额没有根本内在关联,对典当业务没有参考价值。除增加典当行经营费用和延长办理时间外,不能起到任何保证或鉴定监管责任。这是办理房地产抵押典当登记备案手续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
    因此,我建议取消商业用房抵押登记强行评估,由办理相关业务的抵押当事人自行控制及承担风险,这样不仅在无损双方利益的情况下简化了房管局抵押登记的程序,而且也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以及物质成本。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
﹡注:目前为止,天津市共有典当行84家(不含分支6家),共计90家。去年的典当总额近50亿,近6万笔业务,给国家纳税近千万元,所得税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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