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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绝当机动车过户手续要件审核的情况反映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9-07-13
点击数:7031
市政协委员 天津昌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育英
本篇为我公司董事、市政协委员王育英先生在本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服务月活动座谈会期间提出的三篇建议之一,旨在解决典当业务办理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推动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2008年12月,接到 “天津市交管局旧机动车管理办公室“关于自2009年1月1日,我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业务时,新老车主双方必须同时提供本人(或企业)的身份证明原件,方可办理旧机动车过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的通知。
但从实际运行看,此通知的实施对典当业绝当机动车的销售过户处理存在着严重制约,主要原因在于:
1、已纳入绝当范畴的机动车,已属当户违反“质押借款合同”,均在一个月以上欠款不还。
2、由于当户已不履行其还款责任,对其所质押的机动车采取放弃手段,故存在回避或躲避典当行寻找的实际问题,对典当行的后期要求根本不予配合。因此典当行无法取得绝当机动车车主的身份证原件,无法办理绝当车销售过户手续,影响了典当业务的正常运转。
对此各家典当企业反映十分强烈。
根据《典当行业管理办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在当户不能按期归还其借款时,其所质押的机动车已成为绝当,其所有权已归属典当行。鉴于我典当行业在办理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前期,已经对该车辆的相关产权证件(原件)进行了留存,并在机动车质押备案登记过程中经车管部门对车主的身份证原件进行了严格的的审验。考虑到典当业所办理的绝当车销售过户不同于其他二手车交易过户的特性,就规范典当业绝当机动车过户手续管理,我提出如下建议:
1、对我市典当业绝当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的,凡典当企业所持手续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准予办理:
(1)持有车管分所签盖的机动车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证明;
(2)持有天津市工商局监制的《天津机动车典当合同》签订文本(原件);
(3)持有质押典当机动车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原件;
(4)质押机动车车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为确保我市典当业办理“旧机动车过户”的手续严谨,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1)由天津市典当协会签发的《典当业机动车质押登记代理员》证书;(2)典当行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但从实际运行看,此通知的实施对典当业绝当机动车的销售过户处理存在着严重制约,主要原因在于:
1、已纳入绝当范畴的机动车,已属当户违反“质押借款合同”,均在一个月以上欠款不还。
2、由于当户已不履行其还款责任,对其所质押的机动车采取放弃手段,故存在回避或躲避典当行寻找的实际问题,对典当行的后期要求根本不予配合。因此典当行无法取得绝当机动车车主的身份证原件,无法办理绝当车销售过户手续,影响了典当业务的正常运转。
对此各家典当企业反映十分强烈。
根据《典当行业管理办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在当户不能按期归还其借款时,其所质押的机动车已成为绝当,其所有权已归属典当行。鉴于我典当行业在办理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前期,已经对该车辆的相关产权证件(原件)进行了留存,并在机动车质押备案登记过程中经车管部门对车主的身份证原件进行了严格的的审验。考虑到典当业所办理的绝当车销售过户不同于其他二手车交易过户的特性,就规范典当业绝当机动车过户手续管理,我提出如下建议:
1、对我市典当业绝当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的,凡典当企业所持手续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准予办理:
(1)持有车管分所签盖的机动车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证明;
(2)持有天津市工商局监制的《天津机动车典当合同》签订文本(原件);
(3)持有质押典当机动车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原件;
(4)质押机动车车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为确保我市典当业办理“旧机动车过户”的手续严谨,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1)由天津市典当协会签发的《典当业机动车质押登记代理员》证书;(2)典当行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
﹡注:目前为止,天津市共有典当行84家(不含分支6家),共计90家。去年的典当总额近50亿,近6万笔业务,给国家纳税近千万元,所得税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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