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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 优先受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12-07 点击数:1586


借款时,已交付房产证但未登记,不能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主张实现对房屋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诉请未获支持。

2014年10月,张某经朋友介绍与林某认识,林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向张某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为2个月,同时以其所有的位于湘东某房屋作为抵押,并签订了《借款抵押承诺书》,后林某将房屋的产权证交给张某,但双方未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林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借款并实现对房屋的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林某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对于原告请求实现对房屋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借款抵押承诺书》未能生效,故原告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房屋抵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如未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