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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与银行的七个不同
1、经营范围不同。
典当行除经营放款业务外,还经营限额内绝当商品的变卖销售以及鉴定评估和咨询业务;银行除经营贷款业务外,还经营存款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等等。
2、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不同。
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和股份制性质的大企业,一般注册资本为几十亿、上百亿,经营规模非常之大,在全国设有大量分支机构;而典当行属于资本较小的公司,规模有限,组织形式单一。
3、地位作用不同。
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在调节社会资金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典当行作为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发挥着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居于次要地位。
4、放款程序、手续的不同。
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要经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等环节,填报资料多,审批程序繁琐,花费时间长;而典当行“见物放款”,没有冗长的决策程序,效率高,速度快,方便灵活。
5、放款的方式不同。
典当行发放当金都需要以物质押或抵押,而银行发放贷款一般需要有保证人,物的抵押,有的单凭信用即可放贷,不需要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银行放贷较少采用动产质押担保形式,原因是我国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可以抵押的动产十分有限,银行进行动产质押时,交易成本较高,需要对于质押物进行有效的保管。
6、放款对象及特点不同。
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对象,放款金额大,期限较长,对贷款用途限制严格;而典当行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要对象,放款金额小,期限较短,且不过问其借款具体用途。如根据我国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一次当期最长为6个月,而银行的贷款期限较为灵活,由银行与借贷人自行约定,最长可以达到30年。
7、贷款额度的限制不同。
按照现行规章的规定,当金的发放有明确的限制。如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底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与此规定相对,原则上,金融机构对于具体借款人的贷款的数量并没有太大的限制。
( 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