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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质押风险
作者:业务部 王春凯
在公司的业务研讨会上,同事们谈及了一些关于股权质押的问题,关于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可操作性问题上做了一些探讨。在日常的业务中,我们也时常遇见一些客户提出用股权作质押借款的要求。下面,我想就该问题,谈一谈我的想法。
典当行在探讨业务可行性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抵押物价值确定;2、客户的还款能力;3、抵押、质押物处置周期及处置风险。
就这些方面,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存在着不同于其他借款方式的特点及风险。
(一)抵押物价值确定:股东在公司内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可以通过到有关工商部门查询公司章程及查询公司的股东名册确认。在价值确定上,还应对借款公司的净资产,对外负债情况做调查,防止股权质押权纸上谈兵。
(二)客户的还款能力:与其他借款方式一样,通过与企业的沟通,“一听二看三分析”。再通过市场上对该公司的评价,综合性的把握。
(三)股权质押的处置周期及处置风险:个人认为,股权质押在处置上存在以下风险:
1.寻找买家难。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有很高的人合性。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的话,股权的拍卖转让都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的股东之间一般都是基于相互的信任才一起创办公司,这就使得待处置的股权很难在市场上交易。这也跟我们典当行业的要求及时高效的处理绝当品背道而驰。
2.借款人的资产流失,使质押权难以实现。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公司对外担保,经营不善导致经营亏损,经营者抽逃出资、变相隐匿财产,公司涉诉等等不利于公司的行为。这不只是公司利益受损,也使质权人在处置股权的时候使可处置资产缩水。
股权实际上是一种经营权与收益权的统一,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觉得就目前的市场和法律大环境下,我们在决定是否接受公司股权质押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质押股权的价值,而且还要密切注意质押股权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可以通过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与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将质押的分红收益提前用于清偿债权,并在质押期间内参与到出质人公司的经营,通过控制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方法尽量减小质权人的风险,但是在操作上还是有着一定的难度。例如在前期对借款人资产情况做调查是否真实、在质押期间对债务人转移资产行为的监督和控制等等。但是,对于一些了解其经营情况的公司或者作为其他担保形式的一种有效补充,股权质押还是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
由于股权质押的风险较大,我们在日常的业务中要更加审慎从事,把握好上述的每一个环节,和公司其他同仁共同努力,开拓并运用好这个新的业务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