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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的“权利”也是物

发布时间:2010-03-17 点击数:3321

一般意义上,典当的担保物为“物”,而“财产权利”的“权利”在典当的“当物”之说如何解释?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1、什么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给“物”所作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依照其规定”。

2、什么是“当物”?

    “当物”是典当客户从典当行借取资金所提供的担保物。它首先是“物”,具有“使用价值”;其次,“当物”必须要有个“价值”作为度量标准,也就是说它值多少钱? 当一个“物”同时具备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时候,就变成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所定义的“商品”。商品通过交换过程体现出它的“价值”。因此“当物”通过交换(出售)可以“变现”。

3、什么是“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 明确“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典当借贷活动中,典当行作为债权人,客户作为债务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并设立“担保物权”之后,才能称之为“当物”。它承载着客户到期按约定偿还典当行本息费的义务,此时的典当行已具备了“担保物权人”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们所说的“当物”只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典当行真正需要的是这个“担保物权”。 

4、“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

典当行使用的“担保物权”有两种形式:一是“抵押担保”,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称之为“抵押财产”,这部分财产可设立抵押权。 二是“质押担保”。可用于“质押担保”的财产称之为“质押财产”。这部分财产可设立“质权”。

5、如何理解“质权”?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动产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对于权利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二百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由此得出结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效力是等同的,都是典当客户以自己财产为履行债务而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典当行将这种承载着“担保物权”的财产统统称之为“当物”,“财产权利”的“权利”自然也不能例外,属于典当的“当物”。(中国典当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