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渐热 典当能“取经”吗

发布时间:2010-03-08 点击数:1568
    如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形式,已成为集“融物”与“融资”于一体的新型融资手段。通俗地讲,融资租赁相当于“借鸡下蛋、卖蛋买鸡”,也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件,承租人通过分期付款支付租金,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被称为“第二大金融工具”。
  有分析人士指出,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还远未饱和,近年来其市场发展前景很大。融资租赁是如何“取悦”中小企业的,这当中又有没有什么好的经验值得典当行借鉴呢?
    融资租赁发展迅猛
  记者了解到,随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5家新组建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式投入运营,以及一大批新的融资租赁企业先后开展业务,中国融资租赁业务正在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融资租赁业务完成总量约为1550亿元,专家认为,2009年这一数字预计将翻一番,超过3500亿元。
  据悉,银行介入的好处在于,当传统信贷业务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时,银行可与企业协商,可按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买下企业的设备或厂房,再将设备或厂房返租给企业使用,并分期收取购置设备款、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
  对于缺少资金购买机器设备的企业,银行可采用直接租赁的方式,在企业与出售人签订好购货合同后,由银行出资购买指定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保险费用均由企业承担。购置设备的价款、资金利息及管理费用,由企业以租金的形式按期支付给出资银行。待租赁关系解除,银行可把设备续租或变卖给企业。
  当租赁期满,银企双方可协商按续租、估价变卖的方式处置设备或厂房。这样,既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如果企业破产,银行可以直接收回或者变卖租赁资产,在增加获利机会的同时降低投资损失。
    优势表现在哪儿
  “当前,很多中小企业因受自身管理水平低下、技术装备落后、创新能力不强、自有资金不足、抵押担保困难、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的影响,难以达到银行业信贷准入条件,从而陷入‘融资难’的困境。”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说。他同时认为,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更新生产设备和技术、扩大再生产规模的双重压力下,这些中小企业一方面既需要“融物”来满足更新生产设备的需求;另一方面,他们又需要“融资”满足再生产流动资金的需求。
  记者获悉,中小企业财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中小企业抵押不足、风险高;给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回报低,是中小企业融资时面临的三大难题。
  “针对这些难题,融资租赁出租方主要考察项目在于现金流量是否充足,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因而对承租企业的资信和项目的担保要求不是很高,审批程序简单。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商报记者。
    典当能否效仿
  同样是作为融资机构的典当行,对其而言,银企双方的这种租赁模式有无可以借鉴之处,效仿的可行性大吗?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长郭金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融资租赁和典当分属于不同领域。目前,典当业内对于银企之间这种租赁的模式也较少关注,基本上也不愿意尝试,因为回报率太低。而典当行本身就是快速、灵活的行业,由于自身不能吸纳资金,必然要求资金的回笼和回报也是迅速的。如果做这样的融资租赁,比方说,企业需要一条船作为生产设备,典当行出资购买租给企业,这样算下来,典当行得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收回成本,看到成效?这不符合典当的特性,没有现实操作性。
    对此观点,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有关负责人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如果典当行做融资租赁,租别人的厂房和设备,当中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设备属于动产,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动产不能抵押,只能质押,但既是融资租赁,机械设备又不能作为当物拿到典当行,这就产生了一个冲突,目前来看无法解决。二是房产属于不动产可以抵押,典当行事先应该怎么做,才能在万一形成绝当后拥有该不动产的处理权。有个方式可以用来参考,由出租人把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客户,即租赁方,再由客户拿着转让合同来典当并出具承诺书,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出现绝当后,按照《担保法》相关要求,典当行作为第三方就拥有房屋的处置权。由此该负责人建议,类似于上述银企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有一部分,例如厂房的融资租赁典当行是可以效仿并操作的。涉及不了的部分主要在动产,特别是有的典当行为了争取客户,实行动产抵押的做法,往往会适得其反。(中国商报典当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