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混淆当户误拿典当当买卖

发布时间:2009-09-03 点击数:1767
    2007年9月18日,王先生走进了京城某知名典当行,以两块名表为当物向该典当行借款。王先生签署了当票并交付当物,典当行在扣除综合费用后,当即向王先生支付了当金7.5万元。2007年10月1日,有过一次“合作”的王先生再度走进了这家典当行,又以两块名表为当物向该公司借款9.2万元。
    此后王先生在当期期满5日后,既没有赎当也没有续当。按照相关规定,典当行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当物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价共计7.8万元。为了追讨拖欠的当金,典当行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不足当金9.067万元。
    然而,在当庭答辩中,王先生认为他与典当行之间是买卖关系而非典当关系。在他看来,典当行既没有将当票交与自己,又未向他说明典当规则,且当物拍卖价值过低,所以王先生对于典当行的诉讼请求并不认同。
    最终,法院支持了典当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先生给付典当行不足当金9.067万元。宣判后,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王先生向典当行交付当物、典当行向王先生出具当票并支付当金,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王先生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既未赎当也未续当,故典当行有权将本案涉及的当物按绝当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机构将当物予以拍卖。现典当行委托拍卖机构经合法拍卖程序拍卖当物后,拍卖收入低于当金,因此典当行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当户即王先生追索,故典当行关于要求王先生支付不足当金9.067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由于王先生签认了当票,且当票对当物名称、典当金额、典当期限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并已提示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故王先生关于其与典当行系买卖关系而非典当关系,且其未收到当票,亦不知晓典当规则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王先生所述典当行拍卖价格过低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亦不予采纳。(中国典当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