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利息担保人能否行使完全追偿权

发布时间:2009-08-27 点击数:1540
    去年2月22日,甲向乙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4分,期限1个月,丙为担保人。同年4月,甲离家外出,丙按约将借款本息偿还给乙,现原告丙向被告甲追偿1.2万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对担保人已偿还的超出部分利息能否追偿以及如何向债务人追偿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可以向被告追偿本金及法定最高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4倍计算),超出的利息担保人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本金的权利。由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其超出部分属不合法债权,应排除在主债权之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因而担保人追偿超出部分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于担保人向债权人多支付的利息,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乙返还。因为债权人乙对于取得超过国家规定利息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给担保人丙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那么对于债权人乙来说这部分钱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度部分,其超出部分约定无效,因而担保合同中该部分的约定也当属无效。事实上,民间借贷中常有约定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度的情况,因此,可以推定三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如果认定担保人自行履行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担保人无权就超过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的话,对担保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依据《担保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故担保人可以对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向债务人追偿三分之一。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江苏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