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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当 到期拒清偿本金 典当行有权先偿拍卖款
发布时间: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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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流动资金,一男子典当了房产。但到期后,该男子却不归还典当本金。典当行无奈之下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该男子清偿本金和利息。如不清偿,典当行有权对房产拍卖款优先受偿。
2007年12月,男子孙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给典当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典当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整。
双方在违约责任中写明,如果孙某未按合同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典当行签订续期合同,或续期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典当行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款项。典当行为孙某出具了当票,此后双方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拿到款项后,孙某为典当行出具了收条,上面写明:“今收到典当行典当本金80万元。收款人孙某。”
然而,借款到期后,孙某却以经营资金没要回来为由,拒不归还借款。典当行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归还本金并支付罚息。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实现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被告孙某未出庭,也未做答辩。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孙某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及综合费用。如果孙某不能清偿,原告有权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典当关系实质上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的抵押借款关系。双方签订的抵押典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孙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申请续期,亦未及时向典当行清偿借款本金。
由于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典当行要求对孙某抵押的房产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天津网--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