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以交通工具抵押担保如何偿债
发布时间:2009-08-12
点击数:2050
2008年5月15日,刘某向陈某借款5万元,由刘某立下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了三个月的借款期限,同时以刘某名下的标致轿车一辆作抵押。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及时还款,待陈某欲向刘某主张权利时,方知刘某为躲避债务已不知去向。无奈,陈某唯有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债权。嗣后通过法院了解到罗某已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借款10万元。陈某和罗某最后都获得了胜诉,但刘某仍然不知所踪,其名下可处分的财产仅有抵押给陈某的该辆轿车。经了解,原来刘某写给罗某的借据中未对该轿车约定抵押事项。此时,陈某和罗某的债权如何清偿呢?是按比例清偿还是陈某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担保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据此,上述纠纷中陈某虽约定了抵押事项,但并未设立抵押权,其只能与罗某对该轿车按比例进行债权清偿。但根据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进行登记。刘某所立的借据中已对该车约定了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即时生效,抵押权已设立,据此债权人陈某有权就该轿车实现优先受偿,而罗某仅有权就陈某受偿后的该车剩余价值进行受偿。
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以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担保受偿顺序作出了不同规定,基于新法优于旧法,必须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虽然不再要求以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担保必须进行登记,但进行抵押登记并不是多余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存在两个债权人都约定了抵押担保,未进行登记的债权人将不能对抗进行登记的善意债权人(即本着合法登记的目的,而未与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善意债权人将有权就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