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的人多了,没钱还的也多了

发布时间:2009-08-10 点击数:2447
    典当,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典当古已有之,甚至是当时经济文化中最独特的组成,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陌生的是,时空变幻,如今的典当成了市场经济中一种新兴的行业。
  “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自然人由于种种因素银行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典当行只要你有符合要求的抵(质)押物,即可便捷的给予贷款。”“民品质押贷款即时放款,房屋抵押贷款3至5天放款,机动车质押1天放款,股票质押贷款1天放款……”面对典当行给出的诱人广告,一些中小企业纷纷投奔典当行,寻求短期融资,以求转 “危”为 “机”。
  不料,一个又一个公司担保,一张又一张的签单,出当数月来,典当行始终等不到出当公司的当金、利息、罚息等。由此引发了另一种危机——典当行无奈坐上原告席,诉求出当的那些中小企业尽快还钱。
  2007年3月26日,章某夫妇来到一家典当行典当一处房屋。谈好后,章某夫妇很快与典当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章某夫妇以一处房产作为取得当金的抵押担保,从2007年3月28日开始的一年中,典当行在最高限额70万元内,一次或分次对章某夫妇发放当金。当户必须按期偿还当金和利息,否则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财产。
  合同签订后,章某夫妇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2007年8月26日,典当行向章某夫妇发放了70万元当金,并约定典当期限到当年8月31日止。典当期满后,章某夫妇要求续当到当年10月15日,但是到期后,他们没能还上最后一期的利息1400元。
  典当行经过多次催讨后于2008年1月4日起诉到椒江法院,要求章某夫妇偿还当金70万元和利息1400元;赔偿2007年10月16日至实际支付当金款项之日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用;同时,典当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章某夫妇没有出庭应诉。法院在缺席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法有效,典当行按约定发放当金后,被告应按约归还当金、支付利息和综合费。但当期届满后,两被告未赎当也不续当,构成绝当。两被告除了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等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当人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没有偿还能力致使绝当,从而引发典当纠纷。”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出当人受到资金流转的影响,典当合同到期后,经常会出现出当人难以还清借款而要求续当,但其实续当也只是缓兵之计。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部分中小企业因为受到融资条件的限制,选择将融资方向转向典当行,这就使得典当行在无形中风险增大,面临纠纷的可能性增多。
    法院最近对典当纠纷案件的情况做了一次统计,结果发现此类案件在近两年来有明显增加:2007年只有2件,2008年迅速增加到14件,今年已经受理10件。(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