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被盗能否要求用保险金抵债?

发布时间:2009-07-28 点击数:2175
    韦如玄问:去年2月,黄某向我借了12万元投资做生意,借期为3年。黄某的弟弟做担保人,并用其1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车作抵押。我们3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前不久,用于抵押的汽车被盗,因该车参加了商业保险,现正在办理赔手续。请问,如果保险公司赔偿黄某的弟弟,我能要求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抵债吗?
    黄星文律师解答: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黄弟愿意为其哥的借款用自有的车辆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依法有效。当借款到期黄某不能偿还债务时,你作为债权人和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的车子,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现抵押的车子因被盗,如果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你可以与黄某及其弟协商能否先行用这笔赔偿款来偿还债务。因借款尚未到期,他们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
    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如果黄弟以借款未到偿还期限而拒绝你优先受偿的,你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提存公证,由公证机关通过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赔偿金依法提存,待还款期限届满,如果黄某不按时偿还借款的,你可以依法提取这笔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黄星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