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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典当比较下的启示
发布时间:20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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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对国外典当业发展的考察,发现他们有许多特色的地方。在作了比较之后,我们认为借鉴国外典当的经验,对发展我国典当业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软件硬件均不同
首先,我们可以从典当的立法进行比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典当法律,用于调整人们形成的典当关系,从而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国外典当法律法规来看,国外一些国家的典当行法律法规非常健全,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典当立法。而我国典当法规从人民银行《典当管理暂行办法》到原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其法律地位和立法内容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说,从国外立法来看,依据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世界上典当法律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单一制国家的中央典当法。这个法的特点既有国家的典当法律,也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二是联邦制国家的典当法。这些国家的特点是联邦制国家中的州、邦自己制定典当法规。我们很难说,哪些类型的典当法规好与坏,因为法律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的结构形式来确定的。
其次,从典当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来进行比较。
国内外典当行经营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典当范围差异。欧美国家典当主营品种多为钻石、珠宝、古董、手表、乐器、体育器材、汽车等动产;而我国除经营动产外,还可经营房地产和财产权利等。另外,国外为扩大经营规模,加大物品流通量,还专门经营各类商品寄售业务,而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这些内容。
二是数量规模差异。国外平均每2万到5万人拥有一家典当行,如美国2.5亿人共有1.5万家典当行,平均1.7万人拥有一家。而我国大陆近14亿人口,共有4000多家典当行,平均每80万人拥有一家典当行,人均拥有量水平最低。
从经营范围来看,国外的典当行经营范围一般为动产质押,也有极少数国家允许通过财产权利进行质押。即一般就是我们所说的传统业务。只有中国明确规定不动产可以进行抵押。因此,中国的典当不仅有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还有不动产抵押。所以,我们的典当经营范围是全世界最广的。
监管体制不尽相同
关于典当业的监管体制,世界各国和地区大同小异,通常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是从金融的角度,实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制度,允许典当行经营典当贷款业务;二是从治安的角度,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尽管典当业从事着金融业务,但因其在一国或地区的金融体系中处于十分微弱的地位,占有金融市场十分微小的份额,故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未将典当业纳入政府金融业范畴,即不作为中央银行的直接监管对象,而是将其列为民间金融业范畴,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适当协调。
以美国典当业为例。美国全国没有统一的典当法规,各州的法规都清一色将典当机构作为消费信贷组织即金融类组织进行监管。《印地安那州典当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机构未经州《典当法》授权和首先从金融当局领取营业执照,均不得从事典当业务或者相关广告业务或者以典当行名义进行的业务。一般来说,美国的典当业监管职能由各州政府的消费信贷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分别行使。依据《佛罗里达州典当法》的规定,各家当铺必须把每日典当交易的清单邮至所在辖区的警察局,并允许使用电脑管理的当铺借助警方提供的功能软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
英国将典当企业视作特殊的消费信贷机构,规定典当业由英国政府贸易和工业部中的公平交易办公室负责监管。当铺开业必须向公平交易办公室申领消费信贷执照,即A类执照,否则便属违法。
日本典当业的行业监管部门是各地公安委员会。该国《典当营业法》规定:凡从事典当业者均需经各都道县公安委员会审校批准。从业申请书先递交至辖区警察署,由其审核合格后再转呈公安委员会。警察机构是日本典当业的具体管理部门,这与世界各地和地区的情况基本相同。
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典当行,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典当监管机制,无一例外地与中央银行无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都颁布和实施了典当专项法规,使其成为政府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典当业的充分法律依据。并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因此,从典当市场的准入,到日常的经营都由有关政府部门或治安部门进行依法监管。
国外典当业的启示
通过中外典当业的对比,可以看出从国外典当的发展来看,也为发展我国典当业提供了以下一些重要的启示。
第一,要实行典当连锁经营制。连锁制是一种现代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它一出现就被流通业、服务业等行业广泛运用。连锁制经营的核心是把标准化、专业化和统一化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现代的经营和管理理念。
从我国典当连锁具备经营条件来看,一是连锁经营的适用性。按照连锁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任何形态的经营皆可推动展开连锁,只是成功的几率大小不一样。典当业具备这个特点;二是连锁经营具备条件。一个是经营理念连锁;一个是企业识别连锁;一个是商品服务连锁;一个是经营管理连锁。这些经营条件已基本具备。
我们再从典当连锁适应的经营来看,商业连锁经营的形态从经营管理的角度划分为直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三种形态。典当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连锁经营形态模式或方式。
目前我国典当业要全面进行连锁经营模式,还有一些政策法规方面的障碍。但随着中国典当业的发展,典当企业的连锁制是典当发展的一个方向。
第二,要实行典当行的资本运作。资金的大小是典当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因此,中国典当业要发展,就要学习美国典当行资本运作的经验。扩大资金来源,发行股票上市,进行资本运作,成为上市的典当行。
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典当企业要上市,有一些政策法规方面的障碍。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典当企业的上市问题会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研究典当公司的上市问题,也是经济理论、金融理论和典当理论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在政策法规解决的前提下,典当企业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有10家以上的分行,就可以争取上市。
第三,要开设公益型的典当行。公益当铺是欧洲国家的发明。在日本,不仅制定了公益典当法规,而且地方各级政府也有相应的公益典当法规,从而上下结合,依法推进公益典当业的不断发展。
目前我国只有一种典当行,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由政府出资,慈善机构组织经营,向贫困地区、特殊群体发放典当贷款,其利息可以参照商业银行或比商业银行还低,使我国典当行出现一个多层次、多格局、多需求的市场,或者说是有中国特色的典当业。(中国商报 典当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