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汽车到期未还当金 法院判决:拍卖后多退少补

发布时间:2009-07-15 点击数:3557
    公司为筹集流动资金把汽车典当给典当行,事后没有按时偿还当金。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典当公司可以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拍卖当物。
    去年10月,某公司以其风神小客车为当物向某典当行借款8万元,并约定典当期限为一个月。此后,该公司一直未偿还当金。典当公司于今年4月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将被告质押的机动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将所得优先受偿8万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物绝当后,该公司未有续当或赎当的意思表示,典当行也不同意续当或赎当,典当行即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典当行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款的诉讼请求与《典当管理办法》及典当业的行业习惯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典当行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对双方所签质押合同项下的机动车委托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金8万元后,剩余部分退还该公司,不足部分可向该公司追索。(江苏法制报)
 
注:略与原文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