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典当业的三种新型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09-06-24 点击数:1713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以外需为主的中国经济所受的拖累日益沉重。沿海数以万计的出口企业关门倒闭,国内大量中小企业资金链紧绷,由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量,对中小企业重新露出“慎贷”迹象。
  作为早已将业务对象转向中小企业的典当业,近年迎来了大量商机,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
  与此同时,业内关于典当定位出现了几种不同倾向:第一种是个别典当企业认为典当行应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个别媒体也找到了“卖点”跟着起哄宣传;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彻底抛弃传统典当观念,提出现代典当公司只做大不做小,建议将典当公司全部改成贷款公司;第三种观念认为,典当企业风险太大,应回到“小国寡民”年代,只能做点金银首饰业务。
  凡此种种错误观点,如不加以澄清,势必误导社会,误导行业。有鉴于此,笔者特就金融危机形势下典当业的发展谈一点认识与体会。
  在行业经营上要调整新思路
  在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一片火爆的情形下,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成了典当公司的座上客。经历了2008年下半年经济运行的“急刹车”,当前,房地产企业基本被典当行淘汰出局。
  典当服务在调整对象时应充分考虑与金融危机关联度较小的行业和企业,如医药配套企业、餐饮企业、食品企业、农林牧加工企业等,尤其是需要在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上下功夫。人总行200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小企业正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抵押担保不落实的占22.8%,而企业规模小的占20.4%。看来,对小规模的企业,银行是不感兴趣的,典当行作为银行的补充,理应错位经营,补充到位。因此,调整服务对象要做到突出重点,不要贪多求全。
  对于典当的三大块业务来说,原占半壁江山的房地产业务急剧下滑已成事实,股市的反复震荡及对宏观经济基本面的不确定也决定了部分典当企业股票质押业务进入冬眠期。金融危机到来造成典当业务品种也突然变得狭窄。对经营品种的调整应该借鉴国家宏观调控思路,实行有保有压,即要保住动产典当这一主打品种,压缩房地产这一危险品种,兼顾财产权利这一创新品种。动产典当业务不仅风险小而且还是一座有待典当公司开发的金矿。
  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一项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对中小型企业信贷投放仍以抵(质)押贷款为主,占全部贷款比重的60%,而其中不动产抵押贷款为20%,动产抵押担保贷款仅为15%,而发达国家动产抵押担保贷款比例为70%。
  上述数据说明银行对动产抵押贷款也不大感兴趣,原因是多方面的,无需赘述。典当行应抓住机遇,大力开展动产典当业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小企业的动产业务蕴含着巨大商机,为典当公司提供了又一广阔市场。
  典当企业的另类特点就是收费比较高,不仅是银行基准利率的好几倍,也略高于民间借贷受保护的所谓基准利率的四倍范围。虽然典当息费过高有行业传统习惯和与自身风险相匹配的特殊原因,但面对金融危机下的小型企业,可谓倾巢之下,安有完卵!从服务市场、服务企业以及自身所面临市场竞争环境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典当行业确实到了应该“减费减息”的时候了。
  从长远发展计,从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客户群计,典当企业在调整收费标准上应该是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之内只“下”不“上”,低费率不仅可以揽住客户,还可以改变行业形象!
  在行业监管上要有新思想
  商务部监管典当业以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典当业复出20余年来,行业监管归属已经三易其主,业内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在典当行业由谁监管的问题上最好是“不折腾”!好在每一次新的主管部门都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但监管思想总体上感觉趋于保守。
  典当业的监管要根据我国金融发展形势、行业发展态势以及典当企业的构成等现实情况,结合行业历史习惯和性质的特殊性,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引导传统行业成为服务现代市场的有效工具,而不是把典当业内的个体行为看成群体行为,把个别案例放大为行业现象,从而以偏概全,一味管制。更不是如有的同志所言,去掉典当二字,全部改成贷款公司,其实质是丢掉了典当的行业特点,等于在中国大陆消灭典当业态!
  典当业的监管仅仅停留在规范和发展口号上远远不够,更要在如何规范和如何发展上下功夫,重要的是应在改革和创新上下功夫。
  “规范”要落实在制度上,如职业资格的准入制、统一从业人员标准和业务流程标准、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等;“发展”要落实在措施上,如可否对典当行实行分级制,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经营许可,可否对典当行实行分类制,一类企业主要从事民品典当,必须有门店,这一类门槛要放低,网点布局要多;另一类主要从事小企业贷款,不需要门店,但门槛要求较高,监管措施要严。
  在发展上如何促进典当企业抱团经营、联合经营、连锁经营,解决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等等。这些都要求监管者在思想上有新的开放。
  在行业政策上要有新突破
  典当行业的相关政策不能几年不变,应服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社会稳定大局以及市场需要和行业的需要,适时地对不合时宜的政策进行改革。
  当下随着金融危机影响加深,典当企业要降低息费,经营利润及相关税收必然退减,这需要靠规模效应才能弥补,但资金要上规模仅靠注册资本金是远远不够的,靠没完没了的增资扩股更是效率低下,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政策应该有所松绑。从发挥典当消费信贷功能出发,典当行门市业务禁止旧物寄售的规定似乎过于苛刻,寄售行都能挂典和当的招牌抢典当行业务,却不允许典当行做旧货寄售业务似乎说不过去。目前好像没有哪部法律禁止旧物寄售,我们的管理办法客观上保护了寄售行的利益却没有照顾到本行业的利益。何况旧物寄售不仅能充分发挥门店最大效用,摊薄房租水电成本,而且还能解决市民处置旧货、促进二手货流通、活跃交易,帮助典当行招来顾客引来生意,这种既便民又利己且不违法、经营风险小的好事,管理部门为何要禁止?行业政策上要有新突破,解禁寄售业务也应属于题中应有之义。
  房地产典当业务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房地产典当业务既是中国特色在典当业的具体体现,又是典当业兴旺发展的基石,有人认为房地产市场有风险就因噎废食,否定房地产典当业务,开历史倒车,要求典当行只做门市民品业务,这既不符合客观现实,也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相反,房地产典当的业务规则尚需从制度上创新。
  此外,诸如典当行之间的资金拆借问题、典当企业相互之间投资参股问题,动产典当的营业质权问题,房地产典当出现绝当时如何兼顾效率、公平与正义问题,所有这些都涉及到典当立法的创新。(中国商报 电子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