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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更多来自法律空白
发布时间:2009-06-03
点击数:2088
典当行在从事股票典当业务时,必须要把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坦白说,这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甚至可以说,它比如今典当行所开的任何一项业务风险都要高。如此高的风险究竟出在何处呢?我认为,还是源自法规上的空白。
由于现阶段我国没有具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典当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大多借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所采取的风险控制办法。然而问题是,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目前仅接受有自营账户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登记,对个人不予办理。而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上市股票的质押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才生效。股票典当质押贷款合同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欠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结算公司没有记载,典当行不是处置人,不管其和客户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合同,都不能强行平仓,不应该动,也动不了,因为如果动了肯定是违法的。
这样看来,一旦发生什么状况,典当行往往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由此看来,目前股票典当业务所处的现状是,一方面法律政策对股票典当开了口子,另一方面股票典当又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再加上其专业性太强,传统业务无法涵盖,同时又要投入大量的监管成本,融资方面的专门人才也缺乏,特别是这项典当业务还容易受到政策性风险影响,国家宏观调控、银行加息降息、金融政策的调整等都会迅速反映到股市中,很难预测和控制。于是便造成了今天股票典当业务“欲发展而无力”的尴尬现状。
说到这,我从个人的角度建议大家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尚未得到基本接触时,不要将股票典当业务作为经营的主要业务,对于个人股票典当业务也应慎重,最好避免涉及。(中国商报 典当导报)
由于现阶段我国没有具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典当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大多借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所采取的风险控制办法。然而问题是,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目前仅接受有自营账户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登记,对个人不予办理。而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上市股票的质押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才生效。股票典当质押贷款合同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欠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结算公司没有记载,典当行不是处置人,不管其和客户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合同,都不能强行平仓,不应该动,也动不了,因为如果动了肯定是违法的。
这样看来,一旦发生什么状况,典当行往往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由此看来,目前股票典当业务所处的现状是,一方面法律政策对股票典当开了口子,另一方面股票典当又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再加上其专业性太强,传统业务无法涵盖,同时又要投入大量的监管成本,融资方面的专门人才也缺乏,特别是这项典当业务还容易受到政策性风险影响,国家宏观调控、银行加息降息、金融政策的调整等都会迅速反映到股市中,很难预测和控制。于是便造成了今天股票典当业务“欲发展而无力”的尴尬现状。
说到这,我从个人的角度建议大家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尚未得到基本接触时,不要将股票典当业务作为经营的主要业务,对于个人股票典当业务也应慎重,最好避免涉及。(中国商报 典当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