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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典当业统一标识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09]36号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树立典当业良好社会形象,发挥其服务于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便于社会各界对典当行的识别和有效监督,经研究,决定设立典当行业统一标识。现就征集标识设计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行业协会和典当企业参加典当业统一标识方案设计。同时,做好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投稿。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不少于5件的作品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标识要求
(一)能够体现现代典当业经营特点,突出典当便民服务的宗旨;
(二)构图简洁、醒目,具有较强的视觉感染力和亲和力;
(三)构思新颖、寓意深刻,适合做典当企业招牌。
三、作品要求
(一)作品应由设计图稿、设计和创意的文字说明、作者情况简介三部分组成。
(二)设计图稿必须是纸质或者电子格式的彩色文稿;电子文稿应符合分辨率大于800×600,JPG格式;纸质文稿大小应大于或等于A4纸张。
(三)以个人名义投稿的作者应提供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投稿的作者应注明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提交方式
作品可邮寄至: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也可将作品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信箱:jsbiaozhunchu@mofcom.gov.cn。来稿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
五、评选方式
2009年8月前由专家组对应征作品进行评选后,将备选标识上网公示,最后确定1件标识作品。
六、荣誉奖励
将对前10位入围标识的作者和组织得力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七、著作权转让声明
入围标识的作者应与商务部签订承诺书(见附件),具体工作由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
八、其他事项
本次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次活动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商务部对本次活动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典当业统一标识设计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
承诺人谨向商务部承诺如下:
一、 承诺人保证其为参加典当业统一标识设计征集活动应征作品(以下简称“应征作品”)的创作者,对应征作品拥有完整、排他的著作权。
二、 承诺人保证其应征作品为原创作品,除参加本征集活动外,未曾以任何形式发表过,也未曾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未曾自行或授权他人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自应征作品提交起至本征集活动评选结果揭晓前,承诺人不会自行或授权他人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
三、 承诺人确认,除商务部书面许可的情形外,无论何时何地,承诺人不以任何形式发表、宣传和转让其应征作品或宣传其应征行为。
四、 如应征作品成为典当业统一标识,该作品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自始即归商务部所有。商务部有权对成为典当业统一标识设计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承诺人除根据有关通知获相应奖励外,放弃任何权利主张。
五、 承诺人保证其应征作品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承诺人的应征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因承诺人的其他过错而使商务部遭受任何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商务部均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商务部免受上述损失。商务部同时保留向承诺人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六、 承诺人保证其承诺真实可靠,并善意履行本承诺。如有违反而导致商务部损害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务部同时保留取消承诺人应征资格的权利。
七、 本承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 相关争议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姓名或名称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承诺人签字/盖章 |
签署日期 |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