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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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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通知确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