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未经车主允许变卖质押车辆

发布时间:2009-04-01 点击数:1977
    王先生急着用钱,就将车子拿到某典当公司质押借款。但由于未能及时还款,他的车被典当行私自变卖了。王先生认为典当行未经他的允许就卖车已经违约,便一纸诉状将典当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2万元。 
    2008年1月31日,王先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自愿将他的尼桑货车作为借款质押担保给典当公司,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利息按百分之五计付。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将车辆的相关证件及车钥匙一同交了出去,然后从典当公司领到了车子的当票。 
    还款期限很快到了,王先生却因手头紧张没能及时还钱。2008年3月2日和4月10日,他分别向典当公司支付了利息1500元。 
    等到手头宽裕后,王先生来到典当公司想将车赎回,但典当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几次赎当均未果,王先生觉得不对劲。经多方打听,他才得知典当公司因他未按期还款,于2008年5月22日将车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王先生很气愤,将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典当公司归还自己所质押的车辆。若典当公司不能将原物归还,则按车价12万元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和典当公司签订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王先生在赎当期满后,没有依约定亦没有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赎当或续当,典当公司可以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是,典当公司未经车主允许就直接变卖了车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及《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王先生在交清赎当的费用后,可以要求典当公司返还质押的车辆。如典当公司不能返还,应折价退回王先生。而王先生主张按12万元赔偿,证据不充分。因为其所质押车辆的新车购置价虽然是120150元,但该车是2004年8月入户的,不能证明车辆在典当公司变卖时(2008年5月22日)价值仍是12万元,对于此项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支付典当公司赎当费用3万余元,典当公司返还王先生质押的车辆及随车的相关证件。如典当公司不能返还车辆,应按有资质的价格鉴定(评估)机构评估的车辆价值返还给王先生。 
    以案说法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典当管理办法》第(一)项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