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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 读懂票据效力很重要

发布时间:2019-11-05 点击数:8660


【案情介绍】

我公司于2008年5月6日与自然人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见附录典当合同模板6],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人民币,月利率3.5%,借款期限为6个月,保证人为梁某、李某。同时,周某将3张交通银行空白转账支票质押于我公司。

合同到期后,周某未能清偿借款。经协商,我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又与周某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延长至2009年5月5日。周某、李某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同时,周某将3张新交通银行空白转账支票质押于我公司,我公司退回其2008年5月6日质押于我公司的支票。后周某无力还款,在我公司追索下,周某及保证人梁某于2009年2月27日、3月30日分别出具了两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09年4月5日前付清所欠息费。

由于周某未履行上述承诺,我公司又于2009年5月1日向其发出《还款通知书》。周某仍然无力偿还,经协商,我公司又于2009年5月6日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09年11月5日。后又签订两份《借款续期(续当)合同》,借款期限延长至2010年11月5日。

期间,周某未能按时缴纳息费,且合同到期后,也未能偿还本金。后周某、梁某于2010年12月15日、2011年6月21日、2012年7月19日、2013年2月5日分别出具了四份《还款承诺书》,一直承诺及时归还息费和本金,但未能兑现。后原担保人李某向我公司寄发了解除借款担保的信函。

经公司财务部门统计,周某自借款之日至今,共偿还本金51.65万元,尚欠本金28.35万元。自签订最后一份还款承诺书后,我公司多次联系周某催要欠款,但其都以经营不善为由希望继续宽限还款期限。后因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又加之此笔业务已在公司账目长达四年之久,公司决定将此笔业务归为绝当类账目,不再统计在公司业务中。后来,我公司又与周某取得联系,因考虑到周某因信用卡诈骗案等已被判处监外执行等特殊情况,经公司与其联系后达成口头解决方案,即周某再偿还五万元即可终结此笔债务。周某于2016年4月25日承诺在三个月还清,每月28日前还款。最终,周某于2016年6月27日分笔还清了债务。


【经验教训】

1、要严格按照典当流程办理业务,杜绝人情典当。本业务中,保证人李某系我公司董事长的多年好友,另一保证人梁某与借款人周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向董事长介绍梁某作为台湾商人在北京打拼十分不易,希望董事长能助其一臂之力。念及朋友的情面及对台商的同情,我公司做了此笔业务。但是,此笔业务仅有一份空白支票的质押,也没有开具当票,实质上为信用贷款,属于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并且,保证人梁某也无任何担保物。另一保证人李某系台湾政治大鳄,资产雄厚,在台湾极富影响力。但因其经营不善,名下财产均被查封,无力担保此笔业务。因此在其请求下,我公司同意其解除担保的申请。在上述情形下,没有任何抵押物可供处置,导致借款难以追回。因此,在今后的业务中,一定要杜绝人情借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典当业务。

2、票据质押典当业务,应当签订书面票据质押合同,并且保证票据可转让。首先,《物权法》规定,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等必须在票面上记载“汇票、本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未记载,则无效。并且,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票据无效。此外,若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也不能质押。因此,本业务中对方虽然将支票质押于我公司,但票面上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并且质押人没有足够的存款金额,实质上该质押是无效的。在日后的票据质押业务中,我们一定要熟知业务流程,按法律规定开展业务以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