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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典当终致典当企业上当

发布时间:2019-10-10 点击数:8105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A印刷公司股东唐某通过一姓孟的朋友来到我公司借款,并引荐了B银行的贷款业务人员原某与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见面,谈话中原某向我们表示说此借款是用于还贷,还完此贷款会立即放款。我公司董事长又通过其纪姓朋友向其任职于该行副总的妻妹询问此事是否可行,得到的答复是“没问题”。我公司遂同意开展此笔业务。我公司按流程对其进行了前期的资质调查,包括A印刷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变更情况、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其代表人基本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也都未发现问题,符合房地产典当要求。

虽然倒贷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考虑到A印刷公司的资质没有问题,又有熟人的承诺,我公司便同意A印刷公司以全部股权进行质押借款,并于2008年7月31日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A印刷公司将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交于我公司处保管,A印刷公司如果需要使用,需要经过我公司同意。由于当时A印刷公司还与蒙牛等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我公司员工还曾携带A印刷公司印章两次跟随A印刷公司到内蒙古等地办理业务。后经过四次续期,借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10月23日。此次合同到期还款后,A印刷公司又于2008年10月24日与我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股权处置合同,合同本金为190万元,并就印鉴、证照的保管及使用作出了说明。本次合同签订到期后,我公司向A印刷公司催款,又进行过五次续期延长至2009年4月23日。此期间,A印刷公司正常向我公司缴纳息费,并于2009年1月21日偿还本金30万。

在借款合同期满后,我公司了解到B银行并没有向A印刷公司放贷,B银行也只是为收回贷款向我们放出了空头承诺。我公司委托兰律师分别于2009年4月8日和5月5日向A印刷公司快递律师函进行催要,均无果,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经过及结果】

2009年5月7日,我公司以A印刷公司、赵某及唐某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区人民法院于5月11日受理该案,于5月12日裁定对被告A印刷公司、赵某、唐某的170万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于6月3日向房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稿,由房管局协助查封被告人赵某所拥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2009年6月3日至2011年6月2日,该查封为轮候查封)。

赵某、唐某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移送到被告赵某、唐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区人民法院裁定该管辖属于约定管辖,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故驳回赵某、唐某对管辖权的异议。赵某、唐某对此裁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唐某又于2009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2009年10月20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区人民法院对我公司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由赵某、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A印刷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A印刷公司又撤回了上诉。

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区人民法院于12月25日受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A印刷公司账户无存款,机器设备均被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10年3月15日,赵某、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经审理,唐某通过中介使用虚报增资手段,将注册资本从1600万元增资到2500万元。而后,通过各种手段向包括我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借款,至今仍未偿还。 因赵某已亡故,唐某也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入狱,确实已无偿还能力,故我公司向区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下达终结执行的裁定。


【经验教训】

1、不应在不具备抵押质押硬件的条件下相信任何人。典当业务不相信眼泪,更不相信任何的口头约定和借据。虽然此次典当业务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但是受到朋友承诺的影响,对于风险较大的倒贷业务审查有所松懈。再者,此案中我公司存有迁就的心理,优柔寡断,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当其确实无力还钱时,可供抵押、变卖的财物皆无,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今后,在开展股权质押典当业务时,一定要按业务流程考察公司情况,不管何人有何种形式的承诺,都不能轻易相信,尤其银行倒贷的业务要慎之再慎。

2、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较其他有形的质押物存在更大风险。所以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对于前期的调查审核以及中期的检查监督应更加严谨。在前期的审查中,应对借款人资产情况做详尽的调查,对公司综合实力进行审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等;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可以与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将质押的分红收益提前用于清偿债权,并在质押期间内参与到出质人公司的经营,在质押期间对债务人转移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可以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保管当户的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尽量减小质权人的风险等等。

3、对于股权质押业务,一定要求客户提供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依据《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还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等问题。所以,若非百分之百股权质押,在对部分股权拍卖时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且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待处置的股权很难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这与我们典当行业所要求的及时高效的处理绝当品背道而驰。

4、股权质押业务,要对对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的审查,确定资产的所有权人。本案中,A印刷公司的印刷机器虽然价值较大,但是其是A印刷公司融资租赁来的,A印刷公司并不对其享有所有权,也就无权处分。

5、对于股权质押业务,前期审核阶段,也要对股东个人的资产进行深入了解。因为股东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股东个人资产雄厚,对此笔业务顺利进行也是有保障的。本案中,后期才发现股东赵某个人资产仅有一套房屋,并且还在银行有按揭贷款,亦无力还款。

6、公司应当请信得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