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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法律 千万借款终追回

发布时间:2019-07-19 点击数:6612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初,A阀门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厂房作担保向我公司借款。经过我公司业务部门对A阀门公司及其抵押物的审查和实地调查,我公司认为该笔业务符合典当要求,随即于2014年7月10日与A阀门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地产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800万和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并于同日对抵押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在借款尚未到期时,我公司收到消息称该公司股东已失踪,我公司业务部人员立即到该公司查看了解情况,发现该工厂内已经停产,厂房内所有物品都被其他债权人抢占运走,担保人也已下落不明,鉴于此情况,我公司遂立即向中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保证厂房安全,我公司雇佣了专业的保安负责厂房的安保工作,并一直持续到厂房拍卖成交,才与买受人进行了安保工作的交接。


【诉讼经过及结果】

我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官主持下我们很快与A阀门公司达成和解,中院于2014年9月16日下达《民事调解书》。A阀门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我公司遂即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执行庭受理后,轮候查封了A阀门公司抵押给我公司的厂房。因为该厂房由另案原告自然人张某向区法院申请首封,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只能等待该案件进入执行后由首封法院对抵押厂房进行处置,然后就执行款申请优先受偿。由于首封法院的案件案情复杂,并且被告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所以经过了一审、二审后已经是2016年底。张某在申请执行前,不服中院向我公司下达的民事调解书,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我公司就抵押财产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以抵押登记为限,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最终经过市高院的开庭审理,认为首封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张某终于于2017年3月向首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厂房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4日进行司法拍卖,并顺利成交。拍卖成功买受人缴纳执行款到首封法院账户后,需要由首封法院将我公司享有优先权的部分转至中院,由中院向我公司发还。这期间首封方多次联系我公司要求我公司放弃部分优先受偿款,导致迟迟达不成分配意见,拖延了一定的时间。除此之外,首封法院坚持买受人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方可发还执行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执行款的发放。终于,在公司董事长多方联系,寻求帮助后,中院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公司发放了执行款,并向我公司发放执行结案通知书。


【经验教训】

1、为防止抵押物受损,以及防止其他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抢占,必要时自行采取措施进行保全。在本案中,在厂房停产,企业管理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公司果断雇佣保安看管,保证了抵押物的顺利拍卖。

2、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长达三年的诉讼中,最终能拿到法院判决应属于我们的那部分执行款,离不开对法律维权的坚信。在等待首封法院处置的过程中,首封法院胜诉方当事人想让我们只拿回本金,把利息部分全部让出,这对于一家典当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也是于法无据的,因此我公司坚持要求依据调解书的内容依法执行,首封方便迟迟不申请执行。我公司面对此种情况,通过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自己查找法律依据,确认此种情形可以申请转移到我方所在中院执行。便将此法律依据整理后告知首封方及其案件所在的法院,后首封方同意申请执行。对于首封方针对我公司的调解书向高院提起的再审,我公司代理律师做了全面的准备,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对对方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抗辩。从程序上讲,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只有对驳回执行异议不服,才可以申请再审,首封方无权提出再审申请;从实体上讲,抵押登记记载的权利价值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限额,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依据双方的抵押合同来确定的。最终高院支持我方意见,驳回了首封方的再审申请。经过几轮的较量,我公司坚持从法律角度找依据,保证案件向前推进。

3、不能完全依赖法院,对法院做出的决定要保持怀疑精神,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抵押物终于拍卖后,执行款也已经打入首封法院账户,在执行款发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首先,我公司被告知只有抵押物的买受人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能发放拍卖款。而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并无法律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下达拍卖裁定的时候,拍卖抵押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这种做法也是为规避风险而侵害当事人利益的。其次,首封法院将我公司的执行款打入中院,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将中院的执行费一并打入,导致中院从应该发还给我公司的执行款中扣除了其执行费。由于我公司急需此笔执行款周转资金,便领取了此笔执行款,最终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被迫由我公司承担。因此在以后诉讼过程中,对于法院做出的决定,我们也要考量是否合法,是否侵犯我公司利益,如果有侵犯我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们也要依法争取维护自身权益。

4、完善公司自身内部治理,让他人无漏洞可寻。在此案的进行中,首封方为让我公司让出几百万元的息费部分,不惜以调查我公司的漏洞相威胁。然而,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便是一家规矩的企业,不但依法纳税,还在天津市慈善协会下设“健康 阳光”公益基金,每年都拿出一定的收入做慈善事业,因此并不惧威胁。这也提醒我们要继续保持下去,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才能对抗强大的外部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