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随笔

Chairman's Essay

《关于在法院之间建立联动机制》 的提案及答复

发布时间:2015-04-29 点击数:2148

(编者按:作为天津市政协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在今年召开的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做了关于“关于在法院之间建立联动机制”的提案。会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提案给予了答复。)

 

在经济纠纷中,经常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出现同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情形,也就经常出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与首先查封获得优先处分权的法院不同一的情形。

例如,某企业将其名下房屋,首先抵押给某典当行并进行抵押登记后,又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并未做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到期后,该企业无法偿还借款,该小额贷款公司将该公司诉至A法院,并对抵押房屋进行首封。该典当行将该公司诉至B法院,对该抵押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某典当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小贷公司享有查封财产的优先处分权,因此典当行只能被动等待A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且由A法院将抵押财产处置完毕后再依据优先受偿权申请债权。这将大大拖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法院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对涉及到同一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度,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第二,如果先查封的法院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后无剩余的,应当将查封财产交由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所在的法院处分。

 

 

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599号提案的答复

王育英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在法院之间建立联动机制》的提案,我院领导非常重视,责成高院执行局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执行局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大家认为,您的提案对促进人民法院改进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要求,把落实委员提案纳入执行工作的决策范畴,通过加强执行联动,促进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是进一步健全执行管理制度,构建执行工作一盘棋格局。完善市高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根据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的原则和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以及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市高院执行局将进一步优化执行机构之间的职权配置,进一步明确执行机构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纪律观念,强化市高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构建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格局。

    二是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通过组织全市执行工作会议、执行片会和执行专项行动等形式,强化法院间执行工作的协助配合意识,加强全市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协作配合。法院之间出现权力冲突时,先行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尽可能减少矛盾和将问题上交,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三是健全执行工作协调指导制度。对于同级法院间因执行工作产生的权力冲突发生争议的,争议法院先行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其上级法院协调,仍协调不成的,报市高院执行局协调。高院执行局对于下级法院请示协调的案件,应予以立案,纳入案件流程管理,确保请示协调案件案案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四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办理标准。对于首先查封的法院和抵押权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因权利竞合和查封措施冲突由谁来处置查封财产的问题,除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的处理外(即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根据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和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市高院要求全市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中要加强主动协调沟通,上级法院加强协调指导。高院执行局现已形成解决此类纠纷的四项协调处理原则,并责成高院相关部门就该类问题进一步调研,着手制定规范性文件,逐步统一全市法院的办理标准,化解由此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特此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