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与银行抵押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和操作上

发布时间:2010-07-13 点击数:2143

 

房屋典当与银行抵押表面看来,似乎都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融资行为,但实际上典当与抵押从法律关系和操作上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银行办理的房屋抵押贷款,在抵押期间内,房屋仍然由抵押人来使用。房屋的使用权属于抵押人,而不属于银行。

而房屋典当属于质押贷款,房产典当期间是要封存起来并置于典当行的监管之下。意味着典当人不能再使用已出典的房屋,这就需要典当人另有住所。

其次,银行的抵押贷款是按照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借贷,而房屋典当时典当行不是全额付款,而是针对私房和已购公房按不同比例放款。

私房典当放款比例控制在五成以下,已购公房典当控制在三成以下。典当者负担较少,利于在典当期内赎回出典房屋。房屋典当是一种快速的短期的融资行业,银行抵押贷款一般期限较长,短则一两年,长则二三十年。而房屋典当的期限较短,一般回赎期是三个月至半年,对于需在短期内周转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房屋典当是比较合适的方式。

第三,房屋典当不考虑典当人的还款能力。

银行抵押贷款的前期评估是比较复杂的,不仅要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还要考查抵押人是否有还款能力。而房屋在典当行办理质押贷款的前提是出典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而且要封存。因此,如果典当人没有还款能力,那么就要对质押房产进行拍卖来偿还贷款。所以在前期不用考查顾客的还款能力,只是单纯地考查房产的价值。

最后,典当与抵押收费方式不同。

房屋抵押贷款,抵押人需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定期向银行缴纳利息,而房屋典当,典当人向典当行缴纳的是综合服务费。其中包括:利息、房屋典当期间的保险、看管房屋的费用等。按照国家经贸委的规定,目前的综合服务费为典当额的3.5%(每月)。如果一套房屋的典当贷款额为10万元,那么,典当人需每月向典当行交3500元。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