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1771
    典当合同中发放当金是狭义典当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主要表现为典当双方完成订立书面典当合同的行为。典当行凭合同向当户发放当金,当户凭合同从典当行获得当金。狭义的典当合同专指当票,广义的典当合同还包括当票与合同的组合形式或者当票外加独立的补充书面合同形式,共计三种类型。
  现实中还应当特别注意典当合同不得对抗银行抵押借款合同:
  1、房产典当合同既不具有典权的占有特征,又不具有典当的质押特征,仅有的质押物——房产证书还被欺骗放弃了质押权!更重要的是典当行如果没有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优先受偿权。这在我国担保法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典当合同成立当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其规定进行追溯处理。
  2、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上海、深圳、天津、福建、广东及珠海等地区性法规、规章均已明确规定对房屋抵押必须实行他项权利登记。并且,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6条规定,对前一个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又与第三人就同一房地产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后一个抵押合同有效。(中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