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典当行可作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

发布时间:2010-02-01 点击数:1686
    日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该省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按照《通知》要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可以是合法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即可以是合法借贷关系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据此规定,典当公司可以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云南典当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分析说:“但按照《通知》要求,典当公司作为抵押人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提交的抵押权人身份证明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外,还应提交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而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申请抵押登记时,《通知》要求典当行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该省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典当公司提交的合同文书还应该有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当票》(主合同)、土地使用权典当抵押合同等。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云南的典当行只能经营该省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业务;抵押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对同一债务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对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通知》最后规定,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严格按照转让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而设定抵押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的,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先从拍卖所得的地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再对抵押权人进行赔偿。 (中国商报 典当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