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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界定6种洗钱行为
发布时间:20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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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解释》主要解决了“明知”的客观,推定和“明知”的对象内容两个问题。
关于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金融时报)
《解释》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解释》主要解决了“明知”的客观,推定和“明知”的对象内容两个问题。
关于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