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典当行密切联手拍卖行

发布时间:2009-11-10 点击数:2042
    自古以来,典当与拍卖就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为上下游行业,典当在上,拍卖在下。众所周知,典当行经营质押贷款通常有两种结局:其一是当户还款赎当,典当行通过收息盈利;其二是当户弃赎绝当,典当行通过清偿盈利。因此,典当与拍卖的关系极为密切,这种关系在各国典当业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拍卖是最佳选择
    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可以有多种方式,然而,只有拍卖才能使典当行更好地清偿本息,甚至加倍盈利,故为典当行的最佳选择之一。
    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凡遇贷款质押物品出现绝当,则无法即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必须把当户抛留的绝当物品销售出去,方能及时进行补偿,化减亏损,争取盈利。常见的销售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贱卖,即廉价甩卖;二是平卖,即市价售卖;三是拍卖,即竞价售卖。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拍卖这种方式对于汽车、金银首饰、珠宝古玩、艺术品乃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高档高值、有形或无形财产类的绝当标的,尤为适用。因其本身含金量高,稀缺度大,价格在拍卖过程中通常难以估测,属于重新发现,一旦成交,典当行清偿本息一般不成问题,故拍卖堪称达到目的的可靠保证。
    从新加坡来看,典当行主要是以公开拍卖方式对绝当物进行处置变现,从而促进了商品流通的发展。
    大量绝当品有待处理
    有资料显示,新加坡的绝当率一般在10%左右,1989—1998年间,平均约为7%,但由于受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新加坡1997年和1998年这两年的绝当率显著提高,分别达到了15.4%和16.4%,这导致全国典当行有大量的绝当物需要处置。
    这些绝当物,都是当户在典当过程中押给当铺用于借贷,但当期届满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当物。据统计,目前新加坡85家当铺,2003年的典当金额高达12.6亿新元,约合人民币61.61亿元,而其中的绝当金额为2亿新元,约合9.78亿元人民币。另据介绍,由于近年来东南亚经济衰退,致使当铺中的绝当物需经拍卖行敲槌处理。只是因为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7条规定:“一典质典当金额超过50元的款项,在其被典当商处理时,应当……由许可的拍卖商销售处理”,而典当价值在50新元以下的物品绝当之后则无须进行拍卖,故需要委托拍卖行拍卖的并非绝当物的全部。
    在新加坡,政府指定4家拍卖行负责专营全国的绝当物拍卖,其中每家轮值一年。原先法律规定每月的头7天进行拍卖,自1994年起则改为每月的第二个周末拍卖。拍卖前,85家典当行都要上拍绝当物登记、编号、造册,并至少在拍卖日3天前送达拍卖行。拍卖行则需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要求在同一报纸两个不同日期各发布一次,且第二次的公告必须至少在拍卖日3天前刊登,运作组织得颇为规范和严密。
    当铺也可参与竞拍
    新加坡的绝当物拍卖标的一般是金银珠宝、名贵手表或高档相机。在1999年8月14日举行的一次例行拍卖会上,新加坡恒生当铺总共委托上拍了995件拍品,包括戒指、耳环、胸针、项链、手镯和手表。其中价值最高的是手表,如一块白色镶钻的劳力士手表,拍卖底价为1.65万新元,约合8.04万元人民币;另有一条镶钻金项链,拍卖底价为1.1万新元,约合5.36万元人民币。据悉,通常每月的拍卖会总共会上拍2万多件拍品,拍卖行要马不停蹄地拍上2天才能完成任务。
    更有趣的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当铺自身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表现为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而这一点与中国拍卖法中关于“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完全不同。分析起来可以发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铺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当物如果无人竞买,又不允许当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等于原当户到期不赎却仍享有该当物的所有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新加坡法律允许在绝当物拍卖这一特殊的拍卖过程中,委托人也得成为竞买人,从而使绝当物的所有权合法转移到包括当铺在内的所有竞买人名下。这一点对中国的典当业和拍卖业来说,无疑都具有实践操作上的借鉴作用。(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