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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到条例 典当还要走多久
发布时间: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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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典当行业恢复和发展速度迅速,但由于现行的管理规范的层次低、效力不高,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业的发展。
近日,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青岛举行的第三次全国商务法律工作会议上表示,商务部将围绕“促流通、扩消费”的目标,继续加强内贸领域的商务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典当管理条例》,充分发挥具有融资性质的行业在拓宽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渠道的作用。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典当业内的剧烈震动。自2005年4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至今,已过去了4个年头。期间,商务部虽曾于今年6月3日下发了《典当管理办法》(修订稿),增加了部分与典当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条款,然而在行业定位、息费规定、房地产业务执行细则等问题上,现行的《办法》仍然无法紧跟行业飞速发展的脚步。长期以来,行业一直在呼唤一个更具法律效应、更规范详实的条例出现。此番商务部表明了推动《典当管理条例》出台的态度,可以说是为整个典当行业带来了一个值得欣喜的信号。
“硬伤”难免惹祸
“现有的《典当管理办法》‘硬伤’明显,典当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不可避免地要遭遇到经济纠纷,很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从而给典当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从事多年典当研究的林先生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典当行业风险是与典当活动相伴而生的,只要从事典当活动,就存在着典当风险。随着典当业务量的增加、业务种类的扩容,典当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现有典当法规的不完善,甚至与国家大法的互相冲突对典当行业缺乏有效保护造成合法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林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2006年8月,甘肃省某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向一家典当行借款300万元,到期后故意拖欠不还,并主动提出要典当行起诉,典当行经多次协商无效,只得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借贷事实清楚,抵押手续合法有效,但典当行所收的综合费用因法律依据不足而不受保护,只能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典当行因此损失近50万元的收益。
“类似的案例在各地层出不穷,但是得到的最终判罚却往往不同。”林先生介绍说,缺乏法律保护这一“硬伤”带给典当的“不安全感”还不止于此。
“再举个例子。”2005年底,沈阳某典当行曾经收当一批机动车,并发放贷款80万元。典当行当时仔细审查了机动车的来源证明,质押手续合法合规,但公安部门以当户涉嫌犯罪为由,查封了典当的机动车。如今四年过去了,作为当户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没有抓到,而四年前就已经绝当的机动车,典当行至今却不能处理。“该案中典当行合法利益无从保护,事实上像这种制度设计根本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损害了社会效率。”
另据了解,典当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表现在许多典当行对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典当法律纠纷。如当物所有权的瑕疵问题、典当财产中的继承人权利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典当时单方处置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现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典当行在开展典当业务时因对这些规定缺乏统一认识和未引起足够重视,导致绝当后处理典当物时纠纷四起,典当行不可避免地要遭受损失。
哪些内容呼声最高
守法意识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行业形象逐渐阳光化、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日渐提升、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对于典当行业的现状,行业内外有目共睹,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与2005年实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密不可分的。为了顺应我国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典当业发展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商务部按国务院的要求,对于《典当管理办法》也在做出相应调整。2009年6月下发的“修订稿”中就增加了如典当行应保守客户隐私与商业秘密、全国统一典当业标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等条款,这对规范行业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现有的《典当管理办法》属于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不仅法律位阶较低,而且很多条款与我国《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不一致,上文中提到的几处“硬伤”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制约典当行业的瓶颈。
中国商报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对于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不少典当人都存在着修改与完善的意愿,其中被提及最多的三个关键词就是行业定位、降低息费以及房产业务规定明确化。
“典当自复出以来所发生的变化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然而由于典当业务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各地的典当企业各自为战,且业内对典当概念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准确定位。”权威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很多企业都将自己的服务目标定位为中小企业,但就目前来看,这种定位往往成了一厢情愿的口号。“目前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型企业的关注目光绝不在典当上。”
除了明确自身定位,息费同样是修改意愿中呼声最高的。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降低综合费用的月息是典当行业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其实,去年年底在海南举行的全国典当行业年会上,就有过对于是否应该以降息来应对竞争压力的讨论。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放贷人条例》或将出台,典当行不应该还抱着规定的综合月息上限不放手。更有人大胆猜测,当典当行“腹背受敌”时,《典当管理办法》定会对相关收费规定进行修改,综合费用月息的上限必会下调。
“此外,对于当下房地产典当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关部门也应给与政策性肯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典当业务。在业内人士吴先生看来,类似这样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众所周知,房地产业务长期占据着典当企业业务量的高份额,是典当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业务。而金融危机当中,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客户更是不断增多。与此同时,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也在从事房地产业务,与典当争抢这块蛋糕。一面是行业赖以生存的主要业务,一面是‘可能被替代’的尴尬地位,这样的矛盾为整个典当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隐患。”
呼之欲出 条例是大势所趋
如今典当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由动产延伸到财产权利、不动产,典当方式由质押向抵押拓展,传统意义上的定义已经不能概括典当的真正内涵。而典当业面对上述诸多缺陷,应当说促成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典当法,至少是出台一部具有权威法律效力的“条例”已经十分必要。
“事实上,国外的典当业都由典当专门法规调整,如英国的《1960年典当商法》、新加坡的《典当商法》。由此可见,制定一部专门典当法是一种大势所趋。”专门从事商业法律研究的章宇建议,在制定统一的典当法规时应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首先典当的定义以及具体条款选择上要结合实践。如典当的定义就要与时俱进,依照实际进行调整;其次要兼顾传统与创新。最典型的是绝当物的处理上;第三就是要秉承严格管理与交易自由的双重原则。“在很多国家,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产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赢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我国也应该从政策上支持探索新的经营道路,从而让典当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业内人士吴先生则认为,凡事都需要过程,我国典当业的相关法规也需要由综合性向专门性逐步过渡。典当法规的设立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据我了解,目前国务院已经在研究制定《典当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我国典当业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又将迈进一大步。” (中国商报 电子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