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能否抵押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09-09-03 点击数:1640
    王某与李某婚后建造一处住房,该房的产权证书上载明所有权人为王某。2005年,李某持该房产证在县信用社贷款7万元,并经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2009年5月,王某得知房产证已被丈夫私自抵押,在和信用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信用社和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的抵押行为无效。
  法庭审理查明,信用社和李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王某”的签名,不是王某本人所写,且合同中“王某”的印章也与王某提供的本人印章不符,两人已于2005年分居至今。信用社则表示,李某抵押贷款至今已四年之久,原告作为李某的妻子,应当知道房产被抵押,且李某在贷款时提交了结婚证和复印件,并向法庭提交了该结婚证的复印件。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在将共同财产抵押时未经其妻王某的同意,但信用社是在李某系其丈夫这一特殊身份下,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某的行为是征得了王某的同意,才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作为李某之妻的原告,属于应当知道其丈夫抵押的行为而未提出异议的。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的规定,遂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抵押合同有效。
  ■法官点评:
  本案中,王某与借款人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所抵押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信用社是基于双方是合法夫妻这一可信赖的事实,才与李某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而且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王某作为共有人应当知道其共有的房产被抵押而没有提出过异议,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因此,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当前,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抵押贷款现象普遍存在,若简单的以抵押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将抵押贷款合同认定为无效,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夫妻合谋骗取贷款的可能,势必会放纵这种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就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金融机构遭受巨大损失。
  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得到王某的明确授权,但是李某是王某的丈夫,手中持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证,且提交了夫妻二人的结婚证。这些事实的存在,使信用社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某享有其妻王某的代理权,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对王某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徐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