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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 这块“蛋糕”怎么切
发布时间: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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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企业现在有5.5万亿元应收账款。面对如此庞大的资产,应收账款出质无疑为企业充分利用这部分资产提供了出路。
作为现代担保的方式之一,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一直存在不小的风险。这一风险既来自于法律空白,又受制于市场规律。特别是近日香溢融通所牵涉的“典当门”事件,使得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成为行业内关注的话题。与民品“老三样典当”相比,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典当行业应该如何挖掘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潜力呢?
“典当门”事件引关注
近日来,香溢融通深陷“典当门”事件引起来不少业内人士的关注。7月8日,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债务人和典当保证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华伦集团面临严重的流动资金周转等问题,不久前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而与华伦集团直接和间接产生联系的所欠香溢融通的共计4000万元当款一直未曾归还。香溢融通方面认为,这笔款项是否能追回,7月8号会议的结论是关键。
然而,这天的会议均尚未确定全部申报债权,元泰典当、德旗典当申报债权均为待定债权,会议也没有提出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的重组计划。香溢融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将进一步与管理人沟通,争取早日确定元泰典当、德旗典当的申报债权。
事情的起源还要从去年金融危机说起。
由原来的商贸企业转变为典当、担保、金融租赁的类金融服务,香溢融通成为国内第一家上市的典当公司。去年的金融危机导致典当贷款出现问题,继飞跃集团所欠当款出现还款难的现象,香溢融通现又面临新的三笔共计4000万元当款追回的问题,这次与华伦集团和大地纸业均有关系。
据香溢融通披露,其200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2843.5万元,200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约为1374.6万元。4000万元基本相当于香溢融通2008年度和200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总和,如若当款不能追回,将对香溢融通2009年的业绩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据悉,今年4月底,两家典当类子公司元泰典当和德旗典当已分别向典当客户提起诉讼,由于华伦集团已经被法院批准进入破产程序,香溢融通将申报债权登记,通过债权人会议才能确定最终的还款额。而这4000万元的当款,虽然相关保证人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从现在的公开资料来看,其追回有很大的难度。因为虽然三笔当款都有较多的保证人,但是保证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导致当款全额收回困难重重。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与香溢融通的当款发生联系的相关保证人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陈建龙及其妻均已无力还款,还剩下的惟一一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市公司——四川金顶由于近年来频繁被其大股东华伦集团掏空,现在自己也在紧急追债,无暇他顾。
截至记者发稿,这起“典当门”事件依然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
前景广却风险大
有知情人向记者透露,香溢融通的此次“深陷”,主要原因是其在办理业务之初没有按照要求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对此,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研究员段行政认为,按照《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而且,经相关登记后,社会公众能通过向该征信机构查询的许多获得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使应收账款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质押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进而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存续期间将该应收账款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这样也能为质权人顺利实现质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尽管不少行业人士目前对于有关香溢融通的话题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但是,此次事件还是让他们对于应收账款业务开始心生戒备。那么,这项业务如今开展情况如何,业内又是如何看待它的呢?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相对而言,应收账款业务在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城市比较普遍,而在经济和典当行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该项业务几乎很少被碰及。沈阳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张家鹿告诉记者,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为应收账款业务的开展消除了法律障碍。但是,应收账款质押作为现代担保的方式之一,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因此,目前也只有行业发展较快地区的典当行敢于涉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项新生业务还处于有待被更多地去认识、开发的阶段。
苏州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明智则表示,应收账款质押市场的前景广阔。因为在过去,由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金融业、典当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都保持着较为谨慎的态度。但是,不可否认的这块市场确实很大。现在,70%到80%的企业都有应收账款,一般企业流动资产的20%到30%是应收账款。而据统计,我国企业现在有5.5万亿元应收账款。面对如此庞大的资产,应收账款出质无疑为企业充分利用这部分资产提供了出路。
而对于那些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来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一般来说,这些企业的资金需求量一般很大,资金断裂、急需补充周转的情况也多有发生。因此他们需要贷款融资,却又苦于没有多少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过,这些企业通常都有应收账款。就典当行来说,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有利于典当行创新产品结构,提供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允许应收账款作担保已成为国际流行趋势。”陈明智说。
在段行政看来,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典当行业在今后的发展中值得尝试的一项业务。不过他同时提醒,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一些条件。比如说,贸易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等。
控制风险要注意细节
其实对于典当行业来说,要不要开展某项业务最大的衡量标准就风险。风险大的自然要谨慎行事,但往往是这种涉及不多的业务却有拥有不小的利润空间等待着行业去开发。
沈阳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张家鹿说,应收账款质押虽是一种权利质押,但应收账款这种担保的可靠性取决于应收账款本身的质量好坏,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如果应收账款本身就有保障其清偿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应收账款的保障性就强。这就有必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前,对应收账款的状况进行相应调查和评估。
据悉,目前业内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在设立质押担保前对应收账款审查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应对产生应收账款的相应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核实;二是应调查、评估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影响追索权的条款或风险;三是应当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及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或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四是调查和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保障其清偿的担保权及其对应收账款的影响;五是尤其需要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资信及其负债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那么,这项业务的风险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记者了解到,由于业务的不成熟,信用体系还处于建设阶段,法律规定欠完备,因此,无法回避的法律风险是应收账款业务最大的“要害“。对此,专业人士提醒,在做该项业务时有几个问题应引起特别重视。
首先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具有可转让性。因而,应收账款在出质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并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但是,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保障措施,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并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其次是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使用问题。对于债务因清偿应收账款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和《登记办法》及《操作规则》均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本质来看,应收账款因债务支付清偿款而消灭时,质押的标的灭失,此时作为质押标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项应当用于清偿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权或充当担保物。如果放任出质人支取和使用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那么质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就会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此予以约定,即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清偿款项时,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再次是应收账款在质押后的管理问题。质权人虽在应收账款质押后对其享有质押权,但应收账款仍处于出质人的管理之下,并且出质人是否有效管理应收账款会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因此,对于这些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在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追索性。
总而言之,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典当行不仅应签订合同保障,还应按时办理登记并收执债权证书,只有从细节出发,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行事,才能更加有效地规避风险。 (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