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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典当业
发布时间:20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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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当铺,在门口会有块蓝色底布帘,写着红色的“当”,接受典当的物品除了名表珠宝首饰外,部份当铺也接受汽车及机车做为典当物(称为“汽车当铺”)。逾期未赎回的典当物称为“流当”,流当品通常会由当铺自行拍卖或是委外处理。除了民营当铺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经营公营的典当业,称为“动产质借处”。
台湾地区的典当业可追溯至日据时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迁台,随着迁台的同胞多以随身携带的金银、首饰、珠宝等项当铺融资,以维生计。故而典当业鼎盛,月利率一度高达23%。1952年间台湾政府鉴于民营当铺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县市政府筹设公营当铺,以扶助平民生活资金的周转,采取以物质量押方式办理低率放款。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台北市中心)、城西(万华)、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处公营当铺,于同年开始对外营业。
台湾的当铺为特许行业,非经申请发给营业许可执照,不得营业。当铺业除收取月息(以年率为准之利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八)并得酌收栈租费及保险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费用。前项栈租费及保险费之最高额,合计不得超过收当月息百分之五。目前政府依“当铺业法”管理当铺业者已于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八条。台湾早期当铺业依内政部、经济部会衔订定发布“当铺业管理规则”管理(已废止)。
(中国中小企业大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