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股权质押融资新政确立托管机构地位

发布时间:2009-06-26 点击数:1529
    近日,江西省有关部门公布《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这是继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以后,第三个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股权出质融资办法。
  相关专家指出,三个省级办法对股权托管机构在股权质押融资中的作用做了明确,一举确立了股权托管机构在地方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缘起32号文
  去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32号文),其中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
  “不管是股权出质还是今年初出台的股权出资登记办法,都是通过丰富股权权能盘活企业的‘死资产’,推进企业融资的新方式”,业界专家指出,“32文对股权托管机构的职能做了明确,将引导各地股权托管机构的成立和市场的繁荣。”
  事实也正是如此,国家工商总局的办法出台后,湖南省工商局首先在2008年9月9日出台《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须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2008年12月1日,吉林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等单位联合下发《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妥股权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股权”。
  2009年6月5日,江西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出台《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所称“股权”是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刺激股权托管
  “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32号文之前,各地就已经在采用股权出质的方式融资”,相关专家对新浪产权指出,“其中大多由产权市场承担这一工作”。
  从目前出台相关股权出质融资办法的湖南、吉林和江西三省来说,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和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就是各自《指导意见》中所指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湖南省则在原来湖南省证券登记公司、湖南证券交易中心改制的基础上成立了湖南省股权登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而据新浪产权了解,自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32号文以来,之前已经在操作股权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更进一步,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2002年组建的“天津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改组为天津股权交易所,已经成为国内探索OTC市场的最重要的阵地,吉林、江西等地操作股权托管比较成熟的省份则“在股权托管登记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股权出质融资的功能”。
  在江西,自从2005年以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已经登记托管非上市企业26家,企业总股本39.92亿股,其中16家企业实现了股权质押融资,融资总额达到8.1亿元,“股权质押已经成为江西解决中小企业投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得到了江西省政府的充分认可,给我们做好股权托管带来了启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总裁任胜利在接受新浪产权采访时指出。
  而在没有操作股权托管的一些省份的产权交易机构,则在积极向当地省政府申请开展股权托管业务。“从股权托管登记到股权质押融资,实现了产权交易市场从产权流转登记平台到股权融资平台的实质性转变,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述专家这样对新浪产权说。
  而据消息人士透露,吉林和江西出台《指导意见》的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本身就起了很大作用,“从意见的起草到推动出台都离不开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努力,当然产权交易机构也会因为此项《指导意见》获益最大,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地方性要素市场和资本平台的功能会因此而大大加强”。(新浪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