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物权类纠纷提升为民事案件一级案由

发布时间:2008-02-25 点击数:2938
  本报讯 (记者王阳)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该规定,物权类纠纷将被提升为民事案件的一级案由。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它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既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
  据介绍,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实施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随着近年来新的民事法律的不断制定和实施,特别是物权法的公布施行,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并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为一级案由。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近日,经修改形成的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上获得讨论通过。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旧规定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则根据物权法,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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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由分类
  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民事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下,考虑到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划分了30个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下列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和广泛使用的第三级案由共361个。(转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