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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金融期待监管统分结合
发布时间:20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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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在更广阔的农村地区纷纷面世,我国“草根金融”终于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去年国务院“金融三十条”中,明确指出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其中,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六次锁定“三农”,一系列举措也重点提及进一步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而此时,农村金融的机制建立急需系统性立法,业界有关“改革‘草根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在更广阔的农村地区拓展,我国“草根金融”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此时,业界有关“改革‘草根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近日,国开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在出席某论坛时表示,建议各级政府加强“草根金融”的组织推动,可仿照担保系统的模式,成立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参加的“草根金融”发展部际联系协调会议,统筹中国“草根金融”的监管。
而与之配套,他建议,应研究下放金融管理,即由中央制定大的方针和框架,操作细则由各地立法和制定管理,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机构给予监督和指导。
“草根金融”模式多样,其中包括中国扶贫基金会1996年开始拓展的微贷业务,邮储银行2008年推行的人民银行和商户联保模式,国开行与国内12家城商行和农村中小机构开展的微贷合作,以及人民银行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银监会推行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此外,民间金融也在满足“草根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微小金融机构在近年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管理上的多头归属成为迟迟难解的“迷局”,致使国内“草根金融”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
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在银监会推进湖北等6省试点之前,央行已在四川、山西等5省开展了小额信贷的实验。2006年,银监会降低农村金融机构门槛后,尽管央行试点在规模上占优,却因合法身份的缺失而一度处境尴尬。
社科院也在各地设立了农村金融的研究试点。河南濮阳资金互助社负责人许文盛曾向CBN记者透露,这一微贷机构从事农村金融业务实践多年,却长期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在成为社科院研究试点后,才终于拿到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的资格,但银监会试点所能享受的政策优惠,仍与之无缘。此外,各种政府类、NGO(非政府组织)类、外国援助类微贷机构,也因类似问题,在商业化转型道路上障碍重重。
地方层面上,刘克崮指出,银监会的监管面对着数万家分散在各地的微小机构,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势必对试点推进持更为谨慎的态度。
“目前一个县的银行监管机构核定的人数是三四人,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真正放开发展,再加上股份制和外资银行的进入,一个县二十几家机构靠三四个人去监管,确实存在很大问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陈剑波说。
“所有微小金融机构都由中央直接监管是不适宜的,特别是只放款不吸储的机构,更应交给地方政府整体监管。”陈剑波表示。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党组书记、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也认同这一观点。“微型金融服务特别是农村金融,应放手由地方政府负责,去管理风险。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农村金融搞不好。”
这一改革思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取得了突破。2008年6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允许省级机构如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局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前提是该监管机构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
此文一出,世界银行副行长、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即撰文指出,“这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分层监管的意义在于鼓励监管创新和多样化,有利于监管竞争和金融创新。”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汤敏认为,这一模式需要出台新的机制予以配套。“监管和审批都已经下放地方了,但其他方面,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问题,仍不是地方能够承担的责任。中央应不断调研,推出新的机制。”(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