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抵押登记者先得

发布时间:2009-04-10 点击数:1244
    案情:2006年12月,王先生为了扩大业务将自己的一处房产抵押并向李先生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为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然而,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王先生的投资失败。于是,在2008年10月他又将该处房产抵押45万元给银行,并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月,李先生在王先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主张抵押权,却被告知该处房产已被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李先生认为自己抵押在先,应该有权先行使权利,而银行认为抵押办理了相关登记,法律应予以保护。
    分析:《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的形式取信于社会公众,第三人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可知悉抵押权的存在,进而衡量是否继续交易,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在本案中,虽然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且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李先生对该房屋的抵押权缺乏公示、公信效力,即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为了保护银行的信赖利益,李先生提出的主张抵押权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李先生只能通过执行王先生的其他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