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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09-02-13 点击数:3717
    为帮朋友,贸然借高利贷,谁知稀里糊涂竟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到头来被人“逼”着要“卖房”,懊恼不已的夏先生无奈之下走上法庭,以对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夏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奇怪的两份合同
    夏先生称为了帮好朋友借钱,自己决定去借高利贷。2007年2月8日,夏先生和两个朋友一起来到浦西的一个公司。夏先生回忆,他在孙某的撮合下与被告张小姐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夏先生向张小姐借款12万元,利息2万元从中直接扣除,借款期限为3个月,夏先生还拿出自己位于浦东大道上的一套46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
    夏先生说自己回到高利贷公司,被孙某要求拿出身份证,并签订一份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孙某解释这只是一个形式,主要是办理抵押登记。于是,夏先生又稀里糊涂地签了自己的名字。
   “借款”转眼成了“逼房”
    之后,夏先生与张小姐一同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手续,下午四点半,夏先生的银行存折上划入93600元。由于急着拿到钱,夏先生没再说什么,签了一张收据。
    两个月后,张小姐开始不停地向他催讨借款,要求他归还13万元。2007年7月,张小姐将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抵押房屋转让给张小姐。
    张小姐在法庭上提供了夏先生亲笔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清清楚楚地言明,张小姐向夏先生购买位于浦东大道上建筑面积为4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转让价款为35万元,张小姐支付房款12万元作为定金并于5月前支付尾款23万元给夏先生,夏先生于5月8日前将房屋交接给张小姐。张小姐还提供了夏先生亲笔签名的收据,上面显示夏先生于2007年2月8日收到张小姐的首付定金12万元。
    情急之下的夏先生也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字是被告误导甚至欺骗下进行的,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份合同。
    百口莫辩缺证据
    被告张小姐的代理人称,夏先生向张小姐借钱是事实,但并不是高利贷,夏先生是因为房产升值所以才不愿履行买卖合同,如果夏坚持要求撤销合同,那么夏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即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夏先生与张小姐之间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且夏先生向张小姐出具的收据也写明是购房的首付定金,夏先生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和“房屋抵押”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故原告称买卖合同上的签字系重大误解,依据不足。(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