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定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方式

发布时间:2022-05-05 点击数:1357


  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非法侵占对方或其他人的财产,通过虚构不存在的借贷关系。利用虚假的证据材料进行诉讼,最终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这就是通常所讲的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领域主要出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通过离婚来进行民间借贷的赖账。另一个是在发生借款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常常利用虚假诉讼来进行赖账,还有一种情形是在涉嫌套路贷的过程中,常以名义上的民间借贷来进行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需要由法院综合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综合认定。民间借贷意见以列举式的方式来提示了需要重点审查的几种情形。

       1.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也就是是否有实力对于外进行借贷,是判断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发生的重要前提。

       比如一个年收入只有10万元的自然人,是没有能力以自有资金的实力对外出借500万元的。所以在判断一个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发生时,首先要看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这需要法庭从出具的这个收入出借人的职业以及出借人的收入来源等方面,综合来认定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

        2.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出借人在进行起诉时,肯定都需要有确凿的借贷事实和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的理由。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事实显然不成立或者起诉的理由根本也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审查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无论是法院还是代理律师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起诉时,都需要对借款发生的合意和借款交付的事实进行论证,如果在庭审中发现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借款合意或者是借款,根本就没有进行交付,在这时就可以认定出借人所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成立。

当然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还要符合其他的常理,比如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等综合因素来整体上认定。

        3.出借人无法提供债权凭证或者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被伪造的可能

        民间借贷案件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借款凭证或者是说债权凭证,比如借条,借款协议或者是收据以及欠条等等。在进行起诉时,出具的人都需要把相关的证据原件提交法院以供查验。

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

  另一方面,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也有可能编造、伪造一些虚假的书面凭证。所以在法庭审理时,如果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债权凭证有可能存在伪造现象的,就需要对案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公众号:北京张国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