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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典当行业发展的两个重要司法文件
2020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个影响典当业发展的重要的司法文件:
1、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实际调低至15.4%。
该《规定》发布后,关于典当行是否为民间借贷组织、是否适用15.4%司法保护上限等问题并不明确。受该《规定》的影响,典当行业的发展陷入窘境。
2、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以司法解释形式正式批复广东高院,意见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批复中,最高法院认定典当行为金融机构,不受15.4%民间借贷利率限制。该批复于2021年1月中旬开始在各大网站被转载。
附件:
1.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http://www.tjjdx.com/show.asp?id=2667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http://www.tjjdx.com/show.asp?id=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