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判决,支持绝当后按逾期综合费2.2%/月、逾期利息0.3%/月共计2.5%/月支付违约金的一审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1-03-29 点击数:791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广东典当行业协会   法务部成员

一审典当行诉请

1.被告康XX支付当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逾期综合服务费和逾期利息为: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5%计算);

2.被告康XX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当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日0.1%计算);

3.被告康XX支付律师费10000元;

4.被告朱XX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权的位于××X区××楼××号(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合同签订时的一年期LPR为年利率3.85%(即月利率0.32%),而本案中合同约定月利率为0.3%,月综合费率为2.2%,均未超出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康XX偿还当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逾期综合服务费月利率2.2%、逾期利息月利率0.3%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当期届满后,原告主张的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均属于损害补偿性质的违约责任,考虑到典当行业的高风险高收益、融资成本较高等特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既要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又不至于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和逾期利益损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立法本意,故在原告主张的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基础上,原告主张的日利率0.1%(即月利率3%)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三、典当合同和典当抵押合同均约定当户承担债务的范围包含债务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一、被告康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逾期综合服务费月利率2.2%、逾期利息月利率0.3%计算);

二、被告康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康XX设立抵押的位于XXXX商都路5号C6号楼1-3层08号(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朱XX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二被告负担2975元。



詹双翠律师点评

绝当后,当户以何标准向典当行承担违约责任,在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笔者对此曾专门撰文整理大量案例,发现实务中,判决结果可谓五花八门。在2020法释27号批复出台后,该乱象仍存在,导致经营者对此没明确预期,有的地方甚至仅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连4倍都没有(因典当合同对绝当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是没有约定导致),可谓变相纵容当户违约。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法律适用分歧的根源,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概念自身的不确定性;二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上的差异。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最高法作为行使国家终局裁判权的最高审判机关,其裁判标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只有最高法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标准,法律适用分歧的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目前该案是否会进入二审尚不得而知(一审当户未到庭未质证),笔者将关注本案后续进展。



附一审判决书原文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X1002民初XXX号


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告:康XX,男,住址:略。

被告:朱XX,女,住址:略。


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XX、朱XX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XX、朱XX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康XX偿还原告典当本金30万元及综合服务费以及利息(以典当本金30万元为基数,分别按照月综合服务费2.2%、月利率0.3%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康XX按照日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被康XX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

4.被告朱XX就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位于××X区××楼××号(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3日,原告(典当行、乙方)与被告康XX(当户、甲方)签订Xxx(2020)第XXXX典当合同,被告以购买原料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典当期限自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1日,被告康XX以XXXX××楼××号(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作为当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当票记载月费率为2.2%,月利率为0.3%,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照0.1%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朱XX就上述借款自愿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康XX未在典当期限内赎回当物,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被告康XX支付当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逾期综合服务费和逾期利息为: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5%计算);2.被告康XX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当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日0.1%计算);3.被告康XX支付律师费10000元;4.被告朱XX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权的位于××X区××楼××号(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6.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原告(乙方)与康XX(甲方)签订典当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因购买原料,自愿将自有房屋(位于××X区××楼××号)作为典当当物;当物估价为300万元,根据当物的10%发放当金30万元;典当期限为90天,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当金利息为月利率0.3%,以当金为基数从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典当期限届满后,利息仍按约定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止;本合同记载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等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结息方式为每月3日为付息日,当金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后赎当的,除必须支付当金本息、综合服务费外,甲方还应当根据预期天数,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当物的担保范围为当金、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甲方需按照当票约定支付综合服务费,以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止;甲方应在每月3日前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下个月的综合费用;如甲方未按期还款或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服务费,甲方每日按照当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止。

2020年9月3日,原告(××)与康XX(××)签订典当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物为位于××X区××楼××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使用性质商业服务,面积为166.59㎡)。2020年9月3日,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为:编号X(2020)X市不动产证明第0267179号证明权利为抵押权权利人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义务人康XX坐落X区商都路X号X号楼1-3层XX号其他: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抵押方式: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金额30万元债务人康XX附记:抵押权首次登记针对余额做第二顺位抵押。

2020年9月3日,原告(甲方)与朱XX(乙方)签订典当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愿意为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与典当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一致;保证期间为主借款合同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承诺债务人未按照典当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甲方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担保措施,有权直接向乙方索偿,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债务人欠付的上述所有债务。

2020年9月3日,原告向康XX转款30万元履行出借义务。2020年9月8日,原告出具当票一张,显示典当金额30万元,综合费月费率2.2%,月利率0.3%。康XX在当票中签署姓名。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按期足额支付3个月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当期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

2021年1月16日,原告与XX市魏都区君达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支付代理费10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典当合同、典当抵押合同、典当保证担保合同、当票、银行流水、委托代理合同、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本案中,合同签订时的一年期LPR为年利率3.85%(即月利率0.32%),而本案中合同约定月利率为0.3%,月综合费率为2.2%,均未超出相关规定,故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康XX偿还当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逾期综合服务费月利率2.2%、逾期利息月利率0.3%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当期届满后,原告主张的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均属于损害补偿性质的违约责任,考虑到典当行业的高风险高收益、融资成本较高等特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既要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又不至于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和逾期利益损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立法本意,故在原告主张的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基础上,原告主张的日利率0.1%(即月利率3%)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典当合同和典当抵押合同均约定当户承担债务的范围包含债务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优先受偿。原被告就本案典当在被告名下位于××X区××楼××号(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上设立抵押权,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登记显示为抵押权首次登记、针对余额做第二顺位抵押。故原告就被告康XX设立抵押的位于于××X区××楼××号(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关于朱XX的责任。朱XX与原告签订了典当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了保证范围、保质期间、保证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朱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逾期综合服务费月利率2.2%、逾期利息月利率0.3%计算);

二、被告康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康XX设立抵押的位于XXXX商都路5号C6号楼1-3层08号(不动产权证号:X(2016)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朱XX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二被告负担2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X

书记员 曹XX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