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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立法引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0-12-07 点击数:8322


近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一函两书’以及沟通、调查监督制度,强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有效衔接,增强了监督刚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了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该《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健康、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劳动特殊保护、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劳务派遣、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十二个方面。

在监督方式和程序方面,该《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相关事项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及时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见,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愿,组织双方沟通,协商解决。规定用人单位有拒绝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不落实处理措施等情形的,市和区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据介绍,通过确立“一函两书”以及沟通、调查的监督制度,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方式和具体程序。一方面明确了早期的提示、沟通和协商,有利于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有效衔接,增强了监督的刚性。

此外,为保障基层工会组织能够有效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条例》还明确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在履行对监督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等职责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代为履行。


(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