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立法二局在京召开座谈会 全国典委会到会提出行业建议—— 天津典当协会联合全国部分省市协会为反映行业诉求发挥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数:1209


2020年9月3日下午,司法部二局在京召开“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座谈会”,全国典委会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作40分钟发言,代表全国典当行业提出四个方面的立法修改建议。所提建议如被全部采纳,对促进典当业发展将是重大利好。

全国典委会发言人针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稿中有关涉及典当的相关条款,重点围绕“明确典当行为定义”、“明确典当业为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保留绝当处置规则”、“保留典当经营目前执行的息费制度”四个方面,分别从我国历史沿革、境外同业执行情况、实际运营存在问题、现行相关规定政策进行阐述,对相关条款修改提出建议。

1、明晰典当定义,缓解和弥补典当立法滞后的局面

典当业从事的融资业务既不同于一般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典当行为的本质是借贷,当户有赎当的义务和责任,也有绝当“终止”典当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议“条例”确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综合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赎回当物或绝当的借贷行为”。

2、明确典当行业的金融机构定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统计局等五部委关于《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规定,根据各地省市陆续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典当行定位为地方金融组织的实际。

建议“条例”修改后明确:本条例所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非存款类经营放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

3、制订明确典当行业“绝当”规则

中国典当业1600余年的悠久历史,“以物质钱、损溢自负”一直作为典当行业的特有制度贯穿始终。“营业质”是典当立法的核心,绝当规则是典当业的生命线。

建议“条例”增加: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1)当物为不动产的,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处理,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2)当物为动产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4、明确典当利息和综合费用标准

综合费用不是典当借贷行为的收益,是企业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付出的服务、管理的劳务对价。这是典当行业的特质,是别于银行、小贷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的特点。

建议“条例”应在最终确定典当行业金融定位的基础上,依据典当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序良俗、法律渊源和相关司法解释,(1)继续保留典当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收费模式;(2)维持现有规定息费收取标准;(3)在保持典当行业综合费收费标准原有水平不变情况下,在实际执行中以市场化为导向,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在上限内上下浮动。

此外,全国典委会发言人还就行业比较关注的如放开典当融资渠道和方式、准许典当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打击非法典当等热点问题做补充汇报,引起参加会议的人民银行条法司、银保监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的关注。司法部立法二局领导在听取典当行业的汇报后,表示将进一步听取行业及专家意见并邀请最高法进行商榷。

为尽快解决典当行业立法层次低,监管管理规定严重滞后凸显的问题,将典当行业纳入“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中,我协会自2015年起始终以此为重点,相继开展了对上汇报,信息反馈、组织协调等工作。特别是这次为抓好向司法部反映行业诉求的机会,天津协会在协调联合全国部分省市收集、整理、归纳会员反映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



(天津市典当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