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民企发展

发布时间:2020-08-27 点击数:1083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筛选并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典型案例还向社会释放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信号,案件的依法审判也为净化营商环境和社会风气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白某某、王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纠集、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等人,打着经营销售平行进口车的幌子,先后以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港保税区(自贸试验区)的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据点,以低价卖车且口头承诺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为诱饵,诱使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待客户交纳部分购车款或者签订完合同后,又以还需要交纳关税费用或者退车返款需要扣除违约金等为由头,通过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向客户强行索要其他额外费用;在客户据理力争时,再采用言语威胁、逞强耍横、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达成坐地起价的目的,扰乱了天津市平行进口车市场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实,该恶势力团伙共涉案十余起,强行索要被害人额外费用累计达33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至10万元。

本案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平行进口车经营领域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也是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辖区内首个平行进口车市场“套路卖车”恶势力团伙实施的敲诈勒索案件。本案的审理对于依法整治平行进口车市场经营乱象,营造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范某某职务侵占和虚假诉讼案

被告人范某某系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该公司控股股东为天津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6年间,范某某以置业公司开发合作建房项目为由,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房屋遮阳费、返还拆迁户房款、偿还公司借款利息等名义从投资公司领取投资款共计4300余万元占为己有。2016年1月,被告人范某某同杜某等人虚构置业公司向杜某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的事实,由杜某作为原告起诉某置业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利用循环转账的银行资金流水骗得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

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范某某退赔某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331.48万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案的裁判结果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了司法秩序与权威。该案亦警醒广大民营企业应大力加强规范内部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选人用人制度,从制度上降低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益行为发生的风险。

案例三 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协调天津某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其平行进口汽车批发、经营、销售及售后服务项目进驻四川省德阳“北新国际机械城”与被告开展合作,内容包括为项目引进提供调研、咨询及商务谈判服务工作,被告为此应向原告支付费用500万元。后经原告协调,被告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进行多轮磋商谈判,该公司与被告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原告诉称,经原告多方努力协调,被告已与汽车贸易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并通过汽车贸易公司下属关联企业实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的具体业务,合同目的已实现,被告现仍欠款项150万元未付,故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前述协议及合作开业的相对方均应为汽车贸易公司本身,现与被告签署平行进口汽车合作协议及现正式合作的相对方并非汽车贸易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向原告支付诉请款项。

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在案涉平行汽车进口合作业务中主要负责协调磋商,提供合作机会,合同价款数额较大,并且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与实际履行存在一定差别,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有待商榷。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最终促成案件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调解解决。双方商定被告于调解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23万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积极避免保全措施对企业发展产生影响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系天津小微企业,被告为四川当地较大规模民营企业。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履行情况争议较大,且合作项目位于四川,又牵涉众多关联企业,故案件事实查明困难。法院在合理判断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基础之上,寻找双方利益契合点与共赢点,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