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 不应止于调整利率上限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数:766


民间借贷利率设定24%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个利率标准是否太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7月22日中国新闻网)

此前据全国工商联调查,90%的小企业和95%的微小企业,没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其融资多依靠民间借贷市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民间借贷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难”,但即便是建立了创新型民间资金平台,也无法像金融机构一样,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监督程序再借款。由此,民间借贷市场风险高、社会影响面广,也导致高利放贷和非法集资问题频发。在一些地方,全民参与民间投资,表面上民间借贷市场火爆、利益空间巨大,但却潜在巨大的投资风险。特别是,在偏远的山区和农村地区,已经沦为高利放贷和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一些农民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严重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安全性和信誉度,更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可见,民间放贷是新生事物,在其成长过程中,难免会遭受各类“自然灾害”的袭击,其经营行为也远远比不上银行规范,特别是一些“职业放贷人”,趁机“混水摸鱼”,让老百姓的血汗钱,成为他们恣意挥霍的资本。

基于此,2018年5月,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特别是,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在规范民间借贷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换言之,规范民间借贷,不应止于调整利率上限。在此基础上,应加快《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等法规的实施。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打破了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及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路径。更为重要的是,规范了民间借贷,堵住了高利放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我们期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能尽早出台,为民间信贷市场“保驾护航”,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非法集资行为。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