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7

发布时间:2008-10-31 点击数:1987

四、国际收支形势展望和政策取向

()形势展望

  从国际看,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增大。预计美国房地产市场仍将继续向下调整,就业、消费和投资将全面走弱,经济继续疲弱;欧元区和日本经济增长放缓;新兴市场经济体仍保持整体较快增长势头,但增速可能下滑,一些国家和地区受世界经济减速影响会较大,潜在风险增加。全球性通货膨胀风险仍然较大,各经济体在抑制通货膨胀和避免经济衰退之间权衡,宏观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

  美国次贷危机进一步深化,对金融机构、市场和产品的影响继续加大,未来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尽管各国被迫采取大规模注入流动性等救助措施,但是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和融资能力受限,弥补资本金的途径不足,仍处于痛苦调整中;与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金融资产价值一降再降,金融市场风险没有完全暴露,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信心仍然脆弱,股票、债券、外汇和商品价格可能继续大幅波动,衍生品和各种问题资产的潜在风险随时可能爆发;房地产衰退、房价继续下降引发经济衰退的可能性增大。

  从国内看,当前我国经济总体形势较好,农业发展势头良好,物价总水平涨幅得到控制,就业持续增加,经济发展协调性增强。

  我国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着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继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开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综合运用财政、产业、金融、税收等多项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上述政策措施有利于内外经济协调均衡发展,为国际收支平衡创造有利条件。

  ()政策取向

  下半年,我国将进一步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提高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对外汇资金流出入实行均衡管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状况的改善,切实防范涉外金融风险:

  一是围绕《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出台,梳理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填补管理空白,构建层次合理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二是密切跟踪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手段。三是整合服务贸易管理政策,研究运用税收手段强化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出入的真实性审核。四是强化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和个人境内外币提钞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五是统一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将境外机构境内的外汇账户与人民币账户交易纳入跨境收支管理。六是密切跟踪国际金融形势变化,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机制和外汇账户系统,实现对全口径外汇收支的全程监控、及时预警。七是全面梳理、评估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和政策,做好国际收支形势逆转的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专栏3

新《外汇管理条例》施行

  20088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条例》发布于1996129日,1997114日作了个别条款的修改,对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和外汇体制改革深化,外汇形势发生了明显变化,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从外汇短缺转变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沿用外汇短缺条件下资金宽进严出的框架,从体制上制约了国际收支失衡的调整。当前,新《条例》的修订出台,正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体现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体现均衡管理的思路,有利于引导跨境资金合理流动,注重防范国际收支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发展。

  此次修订《条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二是实行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的原则,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吸收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外汇管理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资本项目可兑换、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改革预留空间。四是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外汇管理的内容、方式等基本制度作出规定,同时为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外汇管理政策留出余地。

  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调整外汇收入管理政策,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结汇及结汇资金流向管理。一是调整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制度。二是在经常项目管理方面,取消强制结汇和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制度,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三是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方面,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收入保留或者结汇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审批。四是在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管理方面,加强对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赋予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五是在金融机构资本金、利润等本外币兑换管理方面,考虑到其资金规模较大,有必要控制结汇、购汇的节奏,规定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放宽购汇、外汇资金流出的限制。一是完善个人因私用汇的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购汇支付。二是弱化向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投资资金汇出核准;对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向境外直接投资或从事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都改为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同时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关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市场准入的规定。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一是明确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二是删除由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汇率的规定,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调整金融机构对客户买卖汇价的规定。三是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一是加强对国际收支的统计、监测。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增加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的规定。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三是明确规定经常项

  目真实性审查制度。四是强化外汇管理与有关部门的监管衔接。

  ()完善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有: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财务会计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查询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等。

  ()完善法律责任。一是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外汇违法行为的需要,《条例》增加了对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以及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二是针对原《条例》的处罚措施和幅度进行调整,尽可能实现过罚相当,提高外汇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删除实践中很少执行且不构成主要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外国来华直接流入(贷方)为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他资本;流出(借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撤资和清算资金的流出。目前,由于统计时点、统计口径以及统计质量等方面的影响,与商务部公布的实际利用外资数据存在一定差异。(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