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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联合税务部门向职业放贷人征税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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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纪要共八条,主要对征税范围、信息通报、法院和税务部门相关环节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纪要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征收税费的范围为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根据在案证据,尚难以明确利息收入等情况的,可以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基本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
税务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对征税事宜进行核实,认为应当征收税费的,在收到《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费金额,并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职业放贷人获得的利息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具体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