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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哪些财产不得用作抵押?
发布时间: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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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做抵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了解以上规定,当你作为债权人在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时,你就能正确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黑龙江新闻网)